甬教人〔2015〕226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大榭开发区社会发展保障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国家高新区教育文体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各直属学校(单位):

为做好2015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引导广大教师努力提高业务水平,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15年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事项作如下布置,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评审工作以提高教师队伍专业化水平和整体素质为核心,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维护公正、择优晋升”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充分发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激励导向作用,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我市深化教育改革、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相关政策

(一)坚持以德为先。引导教师立德树人,把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首要条件。在教师职称推荐和评审中,实行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制”,促使广大教师自觉践行新时期师德规范,自尊自律,淡泊名利,乐于奉献;引导广大教师不断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安于从教,善于从教,乐于从教。

(二)继续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今年我市将继续深化职称改革工作,各地应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和调控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54号)和《关于对加强中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和调控工作的补充通知》(甬人社发〔2015〕18号)精神,及时调整中小学校岗位结构比例,并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同时,各地要充分考虑教师队伍的长远发展,每年可按照学校(单位)实际空岗数的一定比例,有计划、分批次地推荐优秀人才参加职称评审。

(三)开展中专、研究和实验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根据《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级职称(职务)评审权的通知》(浙教人〔2014〕44号)精神,今年我市将继续开展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以及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副研究员和高级实验师职称评审工作,评审将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其中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与中学(职业高中)高级教师的申报和评审条件将相一致。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副研究员和中小学校高级实验师职称评审工作由宁波市高级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并与高级教师(初高中)职称评审工作一并进行。同时,根据《宁波市教育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等中级资格评审权的通知》(甬教人〔2015〕162号)精神,从2015年开始,中等专业学校讲师、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助理研究员和中小学校实验师职称评审权将下放给各县(市)区,请各地按照文件要求,积极稳妥的开展相关职称评审工作。

(四)优化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中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政策。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06〕129号),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纳入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评审;从事校外教育研究、师资培训、活动组织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纳入中小学校教育管理职务系列评审。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要结合其工作特点进行,其组织的各类青少年校外活动可折算教学工作量;教学水平面试一般宜采用随堂听课的方式进行;担任社团负责人和专职辅导员年限可视作班主任工作年限;由主管部门确认的宫际援助和流动少年宫活动可视作支教经历。

(五)继续实行城镇义务教育教师支教制度。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7〕60号)和《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对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城镇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在申报高级教师职称时,应具有在农村、欠发达地区和薄弱学校全职支教1年的经历;在申报一级教师职称时,也应具有在农村或薄弱学校支教的经历,支教方式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落实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要求。2011年7月1日起,按照《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浙教师〔2010〕175号)的要求,每5年为一周期,周期内参加专业发展培训时间应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周期内至少参加一次不少于90学时的集中培训。为与原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相衔接,2016年前申报和晋升者,其继续教育学时,2011年之前,每年需完成不少于48学时;2012年起,每年平均需完成不少于72学时。

(七)积极引导教师参与扫盲与成人教育工作。为推进扫盲工作,对参加扫盲工作的教师,其扫盲工作可计入教学工作量。为加强成人教育工作,在成人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可纳入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并将成人学校教师参与成人教学和科研的工作分别列入教学与科研考核范围;成人学校中的教育管理人员,可参评中小学校教育管理职称。

(八)关于材料截止日期。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所提交的论文、课题及所获荣誉等相关评审材料均截止到申报当年6月底。

三、工作程序

申报中、高级职称须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对申报参加评审的教师,要结合其任现职以来各学年的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经集体研究,由学校在允许推荐名额内择优推荐拟聘人选参加评审,并在单位醒目位置公示一周。经单位核实的申报材料,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报送到相应的职称评审委员会逐级进行推荐评审。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须在评审前,将评审对象基本情况和资格审查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评前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职称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的评审人员名单,也须由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评审结果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非教育系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必须取得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评审委托函。

四、材料报送

报送材料要求真实规范,手续齐全,并符合规定的送审程序。县(市)区报送材料前,参评人员的申报资格须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并盖章确认。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报送材料包括申报名册(一式一份)和职评申报数据库;个人报送材料详见《材料清单》。

宁波教育人事网“下载专区”提供评审所需材料电子稿,申报人员可浏览此网站下载有关材料。

五、工作进度

7月15日前,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送交高级教师(小学、幼儿园)的参评人员名册、须作鉴定的论文代表作电子文档和送鉴论文清单。

9月20日前,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送交高级教师评审材料。其中,高级教师(普高、职高、初中)参评人员名册应于9月15日前报送至市教育局人事处。

9月中旬,进行高级教师(小学、幼儿园)职称评审工作。

10月中下旬,进行高级教师(初高中)以及中专、研究(教育管理)、实验等系列的职称评审工作。

11月中下旬,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送交一级教师评审材料并开始进行考核。

正高级教师评审推荐工作将根据省教育厅要求另行通知。

六、其他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未尽事项,仍按原有关文件执行。

 

 

                                                                                                   宁波市教育局

                                                                                                 2015年6月17日


Powered by PageAdmin 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