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等专业学校高级实验师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中等专业学校

高级实验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知识,并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熟悉本学科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组织和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以及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在实验技术、仪器设备的改造、引进的技术和设备的使用、改造等方面,做出了显著的成绩,或在组织实验工作中有突出的成就;具有较强的实验实习教学能力,教学业绩突出,教书育人;具有较高的学术研究能力,具有指导下级实验技术人员的能力;具有外语和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在职在岗的实验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实验师职务2年以上。

(二)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实验室职务5年以上。

    第五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从事外语专业实验技术工作的人员须熟悉掌握第二外国语)。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三)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取得《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取得省职称办、省教育厅统一颁发的合格证书,均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非计算机专业毕业、现从事计算机专业教学工作,申报计算机学科高级实验师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任现职以来结合本职工作,参加过相应的培训进修,积极参加专业实践、工程实践,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和教学、科研、实验技术工作能力。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较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实验技术水平。

第九条  教育教学、实验实习业绩要求

    (一)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任现职以来独立担任过2门以上实验课程的讲授工作,并根据实验教学工作需要,独立指导学生实验、实习,同时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技术工作。

(二)实验教学实绩突出。能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结合本专业(行业)发展的需要不断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教学手段和实验技术,采用科学教学方法,注意学生全面素质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使学生得到全面发展。任现职以来,获得过校级以上主管部门的与教学实验工作有关的表彰奖励,经教学质量考核领导小组考核,教学质量考核为优秀

(三)在实验工作方面,有较强的实验管理能力,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能进行技术指标的鉴定工作。制定过实验室建设的中长期计划、规划,并组织实施,或承担并组织领导过本学科的重大实验工作。

(四)对本学科的实验方法和实验技术加以改革、创新,能解决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五)具有指导和培养下级实验技术人员的能力。

    第十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掌握教学改革和教育发展的最新动态;积极参与专业建设和实验室建设,取得显著成绩。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要求内容有创新,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并对实验教学工作有较强的指导作用。

(二)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专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同时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

(三)主持或主要参加过市(厅)级以上教科研项目(前五名)并通过鉴定或获得过市(厅)级科教科研成果奖(有证书)。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四)从事技术开发、科研成果转化或农业技术推广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并为国家或学校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成果转化工作实绩突出,在市内产生较大影响,获得市(厅)级以上成果转化方面的表彰。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五)获得发明、专利1项(有证书),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破格条件

    

    第十一条  破格申报条件

    任现职期间业绩突出,在教学、科研、实验技术工作中取得突出贡献,年度考核至上有1次为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实验技术工作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实验师职务6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实验师职务3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实验师职务1年以上。40岁以下的实验技术人员资历破格申报高级实验师资格,必须具有硕士学位。

第十二条 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三章第八、九条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在实验教学、实验技术工作以及实验室建设方面成绩显著,获得市(厅)级以上奖励。

2. 获得过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有证书)。

3. 指导青年实验员成绩显著。任现职以来,培养12名业务水平高、在省内同行中有一定影响的实验员,其中至少有1名青年实验员获得市(厅)级以上奖励。

    (二)应具备下利条件之一:

1.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论文内容有新意,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并对教育教学和实验技术工作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2. 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同时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

3. 主持过市(厅)级以上重点教研科研项目并通过鉴定[或获过市(厅)级以上教研科研成果二等奖],同时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

4. 从事技术开发、科研成果转化或农业技术推广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成果转化工作实绩突出,在省内产生较大影响,获得省(部)级以上成果转化方面的表彰],同时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

5. 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有证书),同时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

 

第五章        

 

    第十三条  申报高级实验师资格者应提交第三至十二条规定的材料者,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四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具有突出成就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五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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