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等专业学校实验师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中等专业学校实验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具有本学科较系统的理论知识和较丰富的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具有独立设计实验方案、改进实验条件的能力,有娴熟的实验技能、技巧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具有一定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具有较强的实验教学能力,教学业绩突出,教书育人;具有外语和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在职在岗的实验技术人员。

 

第 二 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任现职期内,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实验师资格:

1.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4年以上。

2. 具备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3年以上。

3. 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2年左右。

(二)具备下列条件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实验师资格:

1. 获得博士学位。

2. 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3年以上。

第五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从事外语专业实验技术工作的人员须熟练掌握第二外国语)。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三)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第六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实验技术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取得《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取得省职称办、省教育厅统一颁发的合格证书,均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非计算机专业毕业、现从事计算机专业实验技术工作,申报计算机学科实验师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任现职以来结合本职工作,参加过相应的培训进修,积极参加专业实践、工程实践,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和教学、科研、实验工作能力。

 

第 三 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较系统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具有一定的实验技术水平,具有一定的研究成果。

    第九条  实验教学、实验实习的业绩、成果要求

    (一)具有本学科所必备的理论知识。任现职以来独立地担任过1门以上实验课程的讲授工作,并能根据工作需要,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等。同时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技术工作。

(二)承担有关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及维护、检修,故障排除等技术工作。

(三)根据研究工作的要求,能加工特殊的实验装置和零部件,改进有关仪器性能指标,解决某些关键性技术问题。

(四)承担实验任务,独立拟订实验方案。能独立承担实验室建设中的部分任务。

第十条  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市级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过对实验技术工作有指导意义的学术论文;或者参加编写正式出版的中专校教材、教参(本人参编2万字以上);自编的新开设学科教材(一般3万字以上),使用过一轮,反映良好。

(二)参与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1项(有证书)。

(三)在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科技成果中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受到学校及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

(四)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有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中等专业学校实验师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实验师资格者应提交第三至十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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