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教育局文件

 
台教人〔2015〕86号
 
台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5年中专及中小学
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分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2015年全市中专、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教育管理、实验等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工作,结合中小学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限逐级下放的实际,经商市职改办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评审工作要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维护公正、择优晋升”的原则,认真组织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把真正优秀的人才选拔出来。通过评审,激发广大教师、教育管理人员、实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引导他们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水平,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教育教学和管理队伍,为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考核是评审工作的主要依据,要强化中小学教师年度考核、绩效考核、师德考核、聘(任)期考核工作。要特别加强师德、教学能力和工作实绩的考核评价。
(三)坚持以德为先。引导教师立德树人,把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首要条件。在教师职称推荐和评审中,实行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制”,引导广大教师自觉践行师德规范,为人师表,乐于从教。
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中小学教师(含中专,不含教科研单位)须在学生及教职工中进行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测评(具体要求及有关表格见附件5),测评结果作为评审参考依据之一。《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测评统计表》与职评材料一并上报。
(四)突出教学中心地位。要加强教师日常教育教学工作能力和效果的评价。申报教师系列资格的,要求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好,教学业绩显著。要加强对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进行教学水平考核。凡晋升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学人员(含教研员)须参加教学水平评价考核。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考核由我局统一组织,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考核由县、市、区教育局组织。
(五)继续向偏远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倾斜。各地要积极为长期在偏远农村和欠发达地区任教教师的晋升创造条件,给予适当倾斜。对出色完成支教和教师交流工作以及长期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晋升。
(六)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精神和扩大试点工作部署,如国家全面推行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我市将按照省统一部署开展中小学教师的职称评审工作,目前仍严格按照非试点市的要求进行。为了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相衔接,减少下一步改革中的矛盾,我市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各学校应该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空岗数内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申报对象须提交《事业单位人员申报中高级职称(职务)岗位审核表》(见附件7)。
(七)为规范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防止申报中“挂靠”行为,申报对象须提供本人的事业单位工资清单,并加盖单位公章。民办学校申报对象须提供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或提供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公办教师身份证明材料。
(八)积极引导普通高中教师参与课程改革和职业高中教师参与社会培训。应将普通高中教师参与开发和开设选修课情况,以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参与社会培训(包括为普通高中开设职业技能课程培训)情况列入高中教师教学工作量考核范围;将普通高中教师参与选修课开发研究及成果,以及职业中学教师参与社会培训、实践教学和专业建设研究及成果列入高中教师科研工作量范围。普通高中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职称时,每学年必须承担一定工作量的选修课程开发开设任务。
积极引导教师参与扫盲工作。为推进扫盲工作,对参加扫盲工作的教师,其扫盲工作可计入工作量。
(九)进一步优化少先队辅导员职称评审政策。根据团中央、教育部、人力社保部、全国少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青联[2010]33号)精神,为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辅导员从事少先队的工作量累加计算入其申报的兼教学科的教学工作量;辅导员个人在少先队工作中获得国家、省、市、县四级少先工委颁发的各种奖励和研究成果(课题研究报告、论文、教材和著作),可视作其所申报的兼教学科的业绩;获得国家、省(部)级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少先队先进工作者(星星火炬奖)荣誉称号的可作为破格申报高级教师的条件。
(十)严格执行评审工作程序。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先由个人提出申请,如实提供申报材料,所在单位须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公示。经单位核实的材料,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报送到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逐级进行推荐评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网上申报具体办法见附件4,要求申报人员在提交评审材料的同时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与纸质材料上报截止时间相同。
(十一)切实组织好评审权下放后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各地要根据浙教人〔2013〕98号、浙教人〔2014〕44号、台人社发[2014]9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评审的原则、条件和程序,切实组织好评审权下放后的评审工作。
中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含中学高级、小挂高、中专高级讲师、中小学教育管理副研究员、中小学高级实验师)的评审工作由市级负责。中小学中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含中学一级、小学高级、幼儿高级、实验师、教育管理助理研究员、中专讲师)的评审工作由县市区级负责,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加强指导和监督,以确保评审工作有序、保证质量。
二、评审范围、对象及条件
(一)评审范围和对象
⒈中专、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推荐对象仍按中专、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规定执行。
⒉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仍按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关于职业高中专业课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教人[2001]279号)的规定执行。
为了加强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对具有技术创新和发明、获得专利及具有在企业挂职研修经历的申报对象要优先予以晋升。专业课教师每两年到企业挂职研修两个月,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必备条件。专业课教师获市、省部和国家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集体项目市级三等奖前3名;市级二等奖、省部和国家级三等奖前5名;市级一等奖、省部级二等奖前7名;省部一等奖和国家级二等奖前9名;国家级一等奖前15名)或发明专利在职称评审中与学术论文同等对待。
 ⒊中小学校(中专)教育管理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对象,是指各级各类中小学校(中专)和有关事业单位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含成教专干)。
⒋中小学校(中专)实验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对象,是指中小学校(中专)专职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人员。
⒌申报对象的工作岗位与所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不相符的,不予受理和推荐。申报人的所学专业,原则上应与所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对于申报学科和所学专业不一致的教师,应从严掌握。对于长期在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可适当放宽要求。
为鼓励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一专多能,使小学和特殊教育学校全科教师具有担任国家规定的多门课程教学的基本能力,适应学校小班化、包班制、复式教学等需要,对任现职以来,承担课程计划所规定的2门及以上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在申报晋升职务(职称)时,允许按小学、特殊学校全科学科申报;其承担的各学科教学工作量可以累加计算,其所教学科获得的教科研业绩,可视为同一学科的业绩。
(二)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申报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实验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需具备教师资格。
(三)学历、资历条件
⒈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学历,原则上按有关《条例》和中央、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在镇中学、镇中心小学、镇中心幼儿园及以上学校任教,1969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申报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要求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初中教师,要求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
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
取得国外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需提供国家教育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证书,方可按相应学历学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对于2002年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报对象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对教育教学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教师,不受学历或资历规定的限制,可以破格申报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破格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仍按省职改办浙职改办[1992]2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破格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仍按市职改办台职改[1992]5号和台职改[1994]1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⒉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资历,即任职年限,统一计算到2015年底。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要求担任下一级职务的任职年限必须满五年以上(2011年1月1日前聘任);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要求担任下一级职务的任职年限必须满四年以上(2012年1月1日前聘任),其中晋升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要求担任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的任职年限必须满五年以上(2011年1月1日前聘任)。计算担任教师职务的年限必须以考核表和学校的聘任书或聘任文件为准。
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教师,取得规定学历前后的任职年限可以相加计算,达到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要求的,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⒊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实验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对象,必须具备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具体的学历、资历条件按《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育管理职务试行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实验职务试行办法》(浙人专[2004]1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中小学教师晋升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资格的,要求担任2年及以上班主任或少先队辅导员的经历;晋升中学高级教师资格的,要求累计担任5年及以上班主任或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的经历(其中任现职以来须有2年及以上的经历);担任学校中层及以上岗位管理工作职务的教师须有相同年限的管理工作经历,担任副班主任的年限折半计算,德育导师不能代替班主任工作经历;担任教研室教研员、电教馆电教人员和教科所教科人员的年限可计算。
任教音、体、美、信息技术、心理健康等学科的的教师,任现职以来,所在学校证明未曾安排过其担任班主任的可暂不作班主任任职年限要求,但须有相同年限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的经历,并能胜任工作。
同时,要承担足够的教学工作量,且近3年累计承担教学工作已满5个学期,并且截止到申报时仍在承担教学工作。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必须要有教学的任务,承担的教学工作量原则上要求,中层领导不少于当地教师1/2课时、校级领导不少于当地教师1/3课时。
(五)关于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
为了促进广大教师把精力用到钻研教材、改进教法、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上来,凡晋升中小学教师职务的教师要求任现职以来必须开过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并提供相关材料。
⒈中学高级教师:城区教师至少开过一次县级及以上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并提供材料;农村教师至少开过两次乡镇级及以上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或至少开过一次县级及以上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并提供材料。
⒉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幼儿园高级教师:至少开过一次乡镇级及以上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并提供材料。
⒊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的有关材料。要求提供学校教务处或县市教研室等组织单位出具的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安排表、原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教案,以及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的评价意见。
(六)关于送审论文
⒈申报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副研究员、中小学校高级实验师资格的人员,要求提供任现职以来两篇相应的学术论文,论文已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或者已获优秀论文评选市地级二等奖、省级三等奖以上。
⒉凡申报中学高级教师(含小中高)资格的人员,城区教师送审的2篇论文中,其中1篇必须在公开刊物上发表; 另一篇可在省、市级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提交交流证书),或已获优秀论文(课题)评选县(市、区)级一等奖以上。
农村教师送审的2篇论文中,其中1篇或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或在省、市级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提交交流证书),或获市级二等奖以上;另1篇可已获优秀论文(课题)评选市级三等奖或县(市、区)级二等奖以上,或在市级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提交交流证书)。
对于在农村学校任教满20年,现仍在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时,只需提供一篇已在县级以上教科研论文评选获奖的代表性专业论文;对于在我市36个贫困乡镇学校任教满20年的教师,现仍在贫困乡镇学校任教的教师,只需提供1篇在县级教研会、学术会上交流的专业论文。
⒊论文送审由各县(市、区)教育局人事科统一组织送审。专家对送审论文的鉴定意见,要严格按省教育厅《关于送审论文专家鉴定意见的填写说明》(浙教人[1997]180号)的要求填写。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论文和专家鉴定意见必须符合规定要求,不符合要求的论文和专家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评审依据。要认真对待送审论文的专家鉴定结果,对送审论文的鉴定结果不满意而进行篡改或重新送审的,一经发现,将取消评审资格。
(七)关于职称外语水平要求
⒈中专教师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外语要求,按浙人专[2007]80号文件规定执行。
⒉申报中专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中小学教师、教育管理、实验等专业技术资格的,外语不作要求。
(八)关于普通话要求
普通话水平要求按浙语[1999]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凡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均应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测试成绩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必备条件。具体要求是:普通话口语课或语言课教师需达到一级乙等及以上;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语文教师需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其他各科教师需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对于在我市36个贫困乡镇学校任教满20年的教师,现仍在贫困乡镇学校任教的教师,可放宽到三级甲等。
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实验人员要求达到三级甲等及以上。
(九)关于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
根据台人社发[2015]94号文件规定,从今年起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必备条件,作为评委会评审的参考依据。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获得4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予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1)年满45周岁。
(2)转评、兼评专业技术资格。
(3)硕士学位获得者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4)国家承认的计算机类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人员(不包括其它专业设有计算机课程的毕业人员)。
(5)获得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
(6)在计算机应用方面取得成绩,并获设区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人员。
(7)经组织选派在援外、援藏、支边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8)机关工作人员调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9)乡镇中小学教师(不含设在乡镇的县、市、区直属学校)。
凡符合计算机免试条件的人员,须填写《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批表》。
(十)关于继续教育(专业发展培训)要求
⒈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含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都必须参加继续教育。2011年7月1日前,任现职以来每年需完成不少于48学分;2011年7月1日起,每年平均需完成不少于72学时(截止时间为2015年8月31日,2015年按36学时折算),并完成不少于90学时一次性脱产学习。计算学时(分)的年限必须与任职年限一致。
⒉中专教师、中小学校教育管理人员、实验人员必须参加继续教育,但对学时(分)暂不作具体要求。
⒊对现任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的校长和幼儿园园长(含民办学校),推荐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中小学校教育管理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取得《校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或《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并在领证后的每五年中按计划继续参加提高培训,否则不得推荐评审。
⒋根据市人力资源和保障局有关文件精神,晋升对象任现职期间必须完成一门继续教育公共课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十一)关于支教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7〕60号)和《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对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城镇(不含农村地区的镇)义务教育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教师职称(职务)时,应有在农村、欠发达地区和薄弱学校任教或全职支教1年的经历。民办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不作要求。城镇(不含农村地区的镇)义务教育中小学教师(含初中、小学),在评聘中级职称(职务)时,也应具有在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或全职支教1年及以上的经历(初中教师从2015年开始)。支教教师须提供《浙江省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登记卡》。
(十二)对于现在我市乡或镇以下中小学任教的教师,距法定退休时限1年以内(即次年的12月31日前退休)的现任中学二级教师或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者,可破格(限破学历或任职年限,不得破普通话、继续教育等)晋升中学一级或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⒈曾获得过乡镇党委、政府及以上荣誉称号的;
⒉连续担任班主任10年以上,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方面有丰富经验,所带班级、团队、课外活动小组获乡镇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综合部门的表彰奖励;
⒊任现职期内连续两年及以上年度考核优秀的;
⒋任现职以来,教学效果突出的,在乡镇级及以上组织的教学评比、竞赛中获奖;
⒌语文、数学包班,教学效果突出的;
⒍教学经验总结在县级及以上交流或获三等奖及以上的;
⒎连续任教30年以上的。
(十三)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06]129号),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纳入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评审;从事校外教育研究、师资培训、活动组织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纳入中小学校教育管理职务系列评审。
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教师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要结合其工作特点进行,其组织的各类青少年校外活动可折算教学工作量;教学水平面试一般宜采用随堂听课的方式进行;担任社团负责人和专职辅导员年限可视作班主任工作年限;由主管部门确认的宫际援助和流动少年宫活动可视作支教经历。
(十四)从外省、地、中央部属单位调入和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其原取得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需提供省、地市级人力社保部门、中央部属单位和军队的公布资格文件、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调动有关证明,填写《调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审定表》,经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确认通过人员换发台州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其原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提供外省省级人力社保部门、中央部属单位和军队的公布资格文件、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调动有关证明,填写《调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审定表》,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认,确认通过人员换发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于确认材料不符合规定或者依据材料不充分、有疑义,确认有困难的,需提供担任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有关材料,送相应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确认,各评委办公室要将这部分对象按照确认的要求与其他申报对象分列评审,评审通过人员认可原专业技术资格,直接换发中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十五)根据省人社厅的要求,经评审获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一律使用新证书。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填写《浙江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信息表》(见附件3)并将近期免冠白底正面彩色照片贴在表上,集中装袋送交,照片电子稿(jpg格式,文件名统一为个人身份证号)由县(市、区)统一收集后连同纸质材料一起上报,照片电子稿发送至plc@tzedu.org。
根据市人社局的要求,经评审获得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一律使用新版本证书,申报人员须在网上申报时上传本年度拍摄的免冠白底正面彩色证件照(jpg格式)。纸质照片一律不再接收。
(十六)关于城区和农村学校的界定。义务教育学校按照市教育督导对各县(市、区)城乡均衡度监测中对有关城乡学校的分类来确定,非义务教育学校由县(市、区)参照以上分类方法具体确定。
三、报送材料要求
(一)报送的材料
1.评审委托书一份。
2.《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花名册》一式四份(一律用A3纸打印),电子稿发送至plc@tzedu.org。
《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花名册》按以下任教学科的顺序填写。
中学:思想政治、思想品德、德育、历史、地理、历史与社会、语文、英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科学、信息技术、劳技、综合实践、通用技术、职教专业课(计算机、机械、机电、电子电工、财会、烹饪、旅游、服装等)、体育、音乐、美术。
小学(特教):思想品德(德育)、语文、数学、英语、常识、计算机、劳技、体育、音乐、美术、全科。
3.《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一式25份(一律用A3纸打印),并分城乡、分学科装订(不同学科不要订在一起)。
4.《论文专家鉴定意见表》报市评审的每人一式28份,其中3份(含1份原件)贴在《评审表》内,另外25份逐份贴在《综合表》后面。
5.破格晋升对象,须填写《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一式2份,并附相关材料,同时必须在《资格审查表》、《评审表》和《综合表》相应栏目标明“破格”字样。
6.申报者个人提供的其他评审材料。
7.今年上报材料的有关表格请到台州市教育网“人事师训”栏目中的“政策文件”处下载。
(二)申报者个人报送的材料:
1.《评审材料清单》一份(附件1)。
2.《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评审表》下载时要完整(要用A3双面打印),不要缺页,而且要有封底。
3.学历证书、任职资格证书等复印件和任职期间聘任证书原件各一份。
4.现任职务评审表原件一份。
5.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6.任现职以来的考核材料原件一套(按任现职年限每学年一份考核表)。
7.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或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核表一份。
8.普通话等级证书一份。
9.《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外语成绩审定表》一份。
10.任现职以来有关著作、论文、研究报告、奖励证书,其中:申报高级职务人员2篇送审论文须为原件,其他材料可以是复印件。
11.继续教育材料,《继续教育结业证书》一份、《学分通知卡》原件等;公共课培训合格证书一份。
12.公开课材料。
13.《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一份(附件2)。
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所提供材料中的复印件,一律由各县(市、区)教育局人事科校验其原件后,在该复印件上签上校验人的姓名并盖上人事科的公章方才有效。
(三)评审材料按《评审材料清单》(附后)的顺序装订成册,并做好材料清单目录。其他所需材料可另装袋。
(四)为了体现公平、公正,所有评审材料必须是在2015年8月31日前取得的,超过规定时间取得的评审材料不能作为评审依据。
(五)评审材料是各级评委会评审的依据,提供的材料要求实事求是,所取得的业绩一律以《考核表》中考核记载(须经所在学校的考核组审核属实)的为准。《评审表》中各栏目填写内容要充实,字迹要清楚,只填写任现职以来的业绩,要用蓝(黑)色墨水填写。个人评审材料要在学校公示(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监督,同时申报人要签具《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对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其申报材料应予以退回,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评审结果。
四、评审工作时间安排
(一)中学高级(含小挂高)、中小学高级实验师、中小学教育管理副研究员、中专高级讲师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会定在十一月份,材料报送时间为九月二十日前。
(二)晋升中学高级(含小挂高)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教学水平评价考核时间安排在十月上中旬。
(三)下放到县市区的中学一级、小学高级、幼儿高级、实验师、教育管理助理研究员、中专讲师等系列的评审工作,由各地按照台人社发[2014]97号文件要求安排评审计划。
 
附件:
1.评审材料清单
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3.浙江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信息表及说明
4.网上申报说明
5.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测评表、统计表
6.送审论文重复率检测登记表
7.事业单位人员申报中高级职称(职务)岗位审核表
              
 
 
                                台州市教育局
 201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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