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关于做好2015年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

丽教人〔2015〕78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属单位(学校、幼儿园):

为认真做好2015年中小学教育教学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激发中小学教育教学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2015年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和申报条件

1.评审范围:在本市教育系统中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工作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委托评审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2.初定资格条件

具有以下学历(学位),可到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1)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中级资格;(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中级资格;(3)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级资格;(4)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级资格。

所学专业与从事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工作年限符合要求的,可参加相应档次的资格评审。

3.申报评审条件:

(1)任职年限要求:凡符合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规定晋升条件,同时任职以来年度考核在合格等次以上,具备以下任职年限者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①已聘任中学二级教师、助理讲师、助理实验师、实习研究员职务四年以上或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五年以上。

②已聘任中学一级教师、中专讲师、助理研究员、实验师、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职务五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实验师需六年任职年限。

(2)学历年限要求:具备下列学历要求之一者,均有参加相应档次教师职务的评审资格。

高级职务:①硕士研究生毕业7年及以上;②大学本科毕业10年及以上;③原大学专科毕业参加工作或从教工作20年以上,并取得大学本科学历3年以上。

中级职务:①大学本科毕业5年及以上;②大学专科毕业7年及以上;③原中师(中专)及以上毕业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教育工作15年以上,并取得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2年以上。

初级职务(助理级):①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人员;②中师毕业5年;③原中师(中专)毕业或从事专业工作6年以上,并取得大专学历。

评审中专讲师、中小学教育管理系列须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小学教师申报小学高级教师职务,须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评审政策及相关条件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的原则,通过职务评聘工作,激发广大教师、教育管理人员和实验人员的工作热情,引导他们努力提高业务水平,专心服务教育教学工作。

1.规范申报,分类评审。严格执行《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育管理职务试行办法》(浙人专〔2004〕147号)。不在教学一线从事学科教学工作的教师不得参加中小学教师系列职务的评审;教育管理职务评审对象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中小学校中所在岗位不能纳入其他职称系列评审的工作人员(详见附件8)。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在岗“兼课”:中层干部工作量不少于当地教师1/2课时、校领导不少于当地教师1/3课时,且近3年累计“兼课”满5个学期。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教师组织的种类青少年校外活动可折算教学工作量。各类系列原则上可以转评,但申报者必须以现从事的主要工作量2/3以上为准,且在此岗位一年以上方可转评,转评次年才能晋升。申报人的申报学科须与所教课程相同,所学专业须与所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对于长期在农村学校任教和任职高专业课的教师(有技师及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可适当放宽要求。

2.鼓励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和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成长。对符合我市高层次人才引进条件的全日制硕士以上毕业人员在申报评审中级职称时,可不受岗位设置限制;对获得丽水市中青年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称号、入选市138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人员,以及省功勋教师、省特级教师、市功勋教师、市名师等,在申报评审高级职称时,可不受岗位设置限制;对入选市138人才工程第二层次培养人员及市科技新秀(绿谷新秀)、市学科带头人、省教坛新秀等,在申报评审中、高级职称时,予以优先推荐评审。

3.强化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绩效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认真考核申报对象的师德表现及教育教学水平、教育管理能力、实验辅助教学能力和履职情况,中小学教师着重考核学生满意度、教学实绩、教学行为等。近三年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合格及以上,作为推荐评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必备条件。

4.量化评审。继续对申报中、高级职务的人员从学术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和素养、资历条件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中级考核评审办法由各县(市、区)自行出台相关政策,考核结果作为评委会推荐和评审的主要依据。

5.破格晋升。对专业技术水平高、教育教学能力强、业绩突出的教育教学工作者,教学能力水平考核为A等、近二年年度考核有一年优秀的人员,允许破格晋升(详见附件9、10),但不得越级申报和双破格晋升(推荐)。

6.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属于正常晋升,鼓励各县(市、区)结合学校岗位设置情况,将符合条件者择优推荐,具体申报要求见附件7。

7.强化中小学教师教学能力水平考核,考核分笔试和面试。凡确认、转评、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均须参加教学能力水平考核笔试,并取得合格证明,申报专业与考试类别相对应;申报教师系列者须在校内上一堂公开课,由学校形成考核评价意见,作为县(市、区)推荐评审的主要依据;申报中级、高级职务者,还须参加教学能力水平面试考核,面试成绩确定为A、B、C、D四个等级,原则上评定A等人数为25%,B等人数为35%,C等人数为30%,D等人数为10%。考核结果作为推荐和评委会评审的重要评价依据之一。从今年开始,凡在岗在聘的市级教学(德育)名师、学科(德育)带头人、省教坛新秀、近两届省优质课一、二等奖和市优质课一等奖获得者可申请免考直接确定为A等,市教坛(德育)新秀可申请免考直接确定为B等。

8.积极引导中小学教师参与课程改革,鼓励中小学教师积极主动参加开发开设选修课程。中小学教师参与开发开设选修课程情况列入教师教学工作量考核范围;将中小学教师参与选修课程开发成果列入教师科研工作考核范围。中小学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职称时,每学年必须承担一定工作量的选修课程开发开设任务。从2016年开始,将对中小学教师参与开发开设选修课程情况进行量化考核。

9.积极引导中职教师参与课程改革和社会培训。将中职教师参与开发开设选修课程、社会培训(包括为普通高中开设职业技能课程培训)情况列入教师教学工作量考核范围;将中职教师参与选修课程开发、社会培训的研究及成果列入教师科研工作考核范围。中职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职称时,每学年必须承担一定工作量的选修课程开发开设任务。从2016年开始,将对中职教师参与开发开设选修课程情况进行量化考核。

10.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合格作为申报和晋升职称(职务)的必备条件。要求近三年参加“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72学时。凡参加市教育局组织的教学能力水平考核笔试,并取得合格证明的,可计12学分。参加函授学习者可由办学单位出具参加学历教育证明。同时均须参加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程培训,取得2个科目的考核合格证书(其中当年参加培训考核不少于1个科目)。

11.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凡因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有违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等师德问题被查实的,从评审的次年起3年内不得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评审结果。每位申报人员均须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12.中职教师研修要求。对具有技术创新和发明、获得专利及具有在企业挂职研修经历的申报对象要优先予以晋升。专业课教师每两年到企业挂职研修两个月,作为教师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专业课教师的技术创新和发明、专利在职称评审中与学术论文同等对待。申报职业中学专业课中级及以上职务的人员要求取得相应专业(工种)中级及以上技术等级证书。

13.教师资格要求。申报教师系列必须具有相应类别教师资格,申报教育管理和实验系列不需具备教师资格。

14.支教要求。凡晋升中小学中级、高级教师职务者,须有在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教师参加的由主管部门确认的宫际援助和流动少年宫活动可视作支教经历。全日制民办学校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不作支教要求。对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教师,在评聘中、高级教师职务时,应有在农村或薄弱学校全职支教1年及以上的经历。公办学校教师在全日制民办学校任教,可作为其支教经历。支教方式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5.论文提交要求。申报中小学教师职务者均须提交任现职以来的教育教学论文:申报中级职务者提交一篇,申报转评教育管理系列和高级职务者提交两篇(详见附件6、8)。

16.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申报评审高级资格人员须取得4个科目(模块)的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申报中级资格人员须取得3个科目(模块)的合格证书,申报初级资格人员须取得2个科目(模块)的合格证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予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①年满45周岁;②博士学位获得者或留学回国人员;③转评、兼评专业技术资格;④硕士学位获得者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⑤国家承认的计算机类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人员(不包括其它专业设有计算机课程的毕业人员);⑥获得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⑦在计算机应用方面取得成绩,并获设区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人员;⑧经组织选派在援外、援藏、支边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⑨机关工作人员调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⑩乡镇基层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17.普通话水平要求。对申报对象的普通话要求按“浙语〔1999〕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普通话口语课或语音课教师为一级乙等及以上;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语文教师为二级甲等及以上;其他教师为二级乙等及以上,其中在乡镇以下(不含乡镇)农村学校任教满20年并仍在当地任教的教师可放宽到三级甲等;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实验人员为三级甲等及以上。

18.德育学科教师职务申报范围。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德育教育队伍的建设,对取得教管本科学历并承担一门学科的教学任务,且长期从事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教育教学人员(即获得过市级以上优秀班主任、明星班主任、师德楷模荣誉称号的中层以上干部、团委书记、少先队辅导员、心理健康专职教师、德育课教师、担任10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的教师),成绩突出(必须有育人的“典型事迹”),可评聘德育学科教师职务。倡导中小学校长参加专业学科的评审,若参加德育学科的评审,必须兼任本专业课,承担的教学工作量原则上不少于当地教师1/3课时,所任职学校必须三年无学生犯罪,无安全责任事故。

19.班主任工作。评聘中小学教师职务的教师要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教师担任社团负责人和专职辅导员年限可视作班主任工作年限),而且要看其工作实绩,凡担任班主任工作比较差的,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工作年限具体要求,由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结合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制定,并报市教育局备案。中职专业课教师(含其他高中职高班)申报高级职务,要求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

20.满意度测评。凡申报教师中、高级职称评审的,由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组织进行教师同行和学生满意度测评,教师同行同意推荐率和学生(小学三年级以下为家长)满意率达到80%及以上才能予以推荐。

21.继续向偏远农村学校教师倾斜。各县(市、区)要为长期在偏远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晋升创造条件,农村学校中高级教师的推荐率原则上不低于城镇教师。同时,对出色完成支教任务的教师,要优先推荐。

三、评审组织工作

(一) 2015年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继续按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进行。各学校(单位)要按照《关于加强丽水市中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管理的通知》(丽人社〔2015〕91号)精神和人力社保部门核定的岗位设置,科学合理地设置学校内部各类人员的结构比例,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空岗数内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当地教育部门核定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推荐指标,可按1:1.2的比例差额确定申报参评推荐人选,中评委评审通过率控制在75%左右。2015年继续委托县(市、区)组建中小学教师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地中小学教师中、初级职称评审及高级职称推荐。

(二)申报中小学高级职务(中学高级教师、高级讲师、高级实验师、教管副研究员)的送审论文(纸质一式三份,一份原件,二份复印件,复印件隐去单位、姓名;论文获奖证书复印件或发表复印件一份;论文电子稿文件名命名格式:“学段学科-县市区-作者姓名-《论文题目》.doc”(论文电子稿中隐去单位、姓名),由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学校(单位)于7月10日前统一送交市教育局人事处(联系人:蓝淑珍,联系电话:2626071,电子邮箱:ls2626071@163.com),送审论文汇总表以EXCEL格式上报。

(三)各县(市、区)申报高级职务,市直学校(单位)申报中、高级职务的有关材料按要求于10月15日前报送丽水市人才管理服务局(丽水市括苍路 537号,市人力资源市场进门直走,1003办公室,联系电话:2263629,联系人:孔老师)。

四、申报材料要求

各学校(单位)、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把好材料审核关,并在复印件上逐件签上审核意见和审核人姓名,加盖学校(单位)、县(市、区)教育局人事科公章。《评审综合表》由所在单位审核后须在单位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签上审核人姓名、公示时间,加盖公章方可上报。提交的佐证材料可以是复印件(专著复印前3页和最后1页,包括目录),但必须加盖学校(单位)、县(市、区)教育局人事科公章。破格晋升对象,需填报《破格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一式2份,并附有关材料,同时必须在《花名册》、《评审表》和《综合表》相应栏目标明“破格”字样,注明符合哪几项破格条件及内容,破格人员与正常晋升人员花名册要分开填报。

评审材料上报前须按《评审材料清单》(附件11)要求逐项核对后上报,并按学科分别打包,用纸写明县(市、区)、学科类别、上报人数。《评审对象资格审查情况表》按学科类别分破格晋升与正常晋升以EXCEL文件格式制作,电子文档和打印名册一起上报。对评审材料不规范或不全的,评委会办公室不予受理。

 

附件:(请到丽水教育网上下载)

1.评委会评审对象资格审查情况表

2.评委会评审对象资格审查情况表EXCEL结构说明

3.中学高级教师送审论文汇总表

4.中小学教师教学能力水平考核面试成绩汇总表

5.分学科人数汇总表

6.论文提交要求

7.小学高级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条件

8.申报中小学校教育管理职务的条件

9.破格评审中级教师职务条件

10.破格评审高级教师职务条件

11.评审材料清单

12.丽水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考核表

13.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审申报表

14.中专学校教师、教管、实验系列职务推荐评审综合表

15.中小学教师职务考核评审综合表

16.破格推荐高级职称(职务)审批表

17.班主任(教育管理)年限审核表

18.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支教)情况审核表

19.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核表

20.年度考核登记表

21.申报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实验系列高级职务工作业绩鉴定表

22.中小学教师校内公开课考核综合评价表

23.破格人员上公开课登记表

24.高中教师选修课开发、参与社会培训情况评价表

25.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下载附件1—25

 

 

丽水市教育局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职称改革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5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 2015年度职称评审计划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2015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54号),我局制定了《2015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附件 1),请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对本地、本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工作做出部署,确保全年职称评审工作按计划有序进行。各系列(专业)中评委评审工作相关文件应经我局审核同意后下发,并及时报送我局专技处(纸质文件 1份,电子文档发送到:lszcps@163.com)。

二、关于职称评审相关政策

(一)计算机要求。根据浙人发〔2008〕99号文件规定,凡年满 45周岁人员在申报职称评审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其它免试规定仍按浙人专〔2006〕351号执行。

(二)外语要求。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浙江省外语水平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函〔2014〕102号),从 2015年起,取消浙江省外语水平等级考核工作。2014年底前已通过浙江省外语水平等级考核且仍在有效期内的证书,在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时仍然有效。从 2015年起,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对外语有要求的人员,统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相应等级考试。年满 40周岁且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2015年度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没有达到国家和省定合格分数线的,允许凭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证明参加当年度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职称外语的其他规定仍按浙人专〔2007〕80号执行。

(三)继续教育要求。根据《丽水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14-2020年)实施方案》(丽人社〔2014〕101号)精神,县(市、区)、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本行业实际,在评审文件中明确继续教育要求,积极探索“评价+培养”的队伍建设模式,把知识更新要求作为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2015年,凡参加职称评审、初定、确认的专业技术人员,均须取得 2个科目的公需课程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其中当年参加培训考核不少于 1个科目)。专业技术人员要将参加知识更新的登记考核结果填写在《推荐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中的相应栏目,供评委会评审时参考。

(四)职称评价标准及评价办法。职称评价标准是科学合理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重要基础,也是各评委会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主要依据。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中评委(高评委)办公室要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研究提出本系列(专业)职称评价标准的意见,报我局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各中评委(高评委)要不断创新评价方式,积极引入业绩量化、面试答辩、人机对话、成果展示、考评结合、论文检测、满意度测评等多种评价方式。

我局将继续对卫生等高级职称申报对象进行论文抽测,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要继续对卫生高级、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申报对象进行同行及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

(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政策。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落实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2017年起将对事业单位申报对象全面实行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相结合的办法,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事业单位应根据《关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实施后有关问题的意见》(浙人社发〔2013〕106号)和《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岗位聘期考核管理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3〕193号》等要求,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评聘、合同管理,健全岗位聘期考核制度,并将岗位聘期考核结果作为评聘的重要依据,从而形成竞争择优、能上能下,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要从严控制事业单位推荐人选,中评委(高评委)要从严控制评审通过率。

(六)高校教师职称评聘。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按《关于深化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教高科〔2014〕28号)、《关于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教高科〔2014〕84号)执行。其他辅助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空缺岗位内由高校向有关评委会择优推荐评审,自主聘任。各高校 2015年度教师职称评聘计划及实施方案于10月底前报我局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七)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中小学校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制度相脱离的资格评审。关于中小学校岗位结构比例问题,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丽水市中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管理的通知》(丽人社〔2015〕91号)执行。2015年,继续委托县(市、区)组建中小学教师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地中小学教师中、初级职称评审及高级职称推荐。

(八)卫生、计划生育系列职称评审。2015年,全市卫生、计划生育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将按省人力社保厅要求另行部署。

(九)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全市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资格及事业单位工程师资格由市工程技术人员中评委组织评审(推荐),全市企业单位工程师资格由市企业工程技术人员中评委组织评审,各县(市、区)相应组建初级资格评委会,其中企业工程系列中初级资格评审继续按《丽水市企业工程技术人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丽人社〔2013〕183号)组织实施。

(十)下半年初定专业技术资格。县(市、区)符合初定中级资格及市直单位符合初定中、初级资格人员,今年下半年的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 9月 14日至 9月 25日(学历、资历年限计算到2015年 12月 31日),具体要求按丽人社〔2015〕76号办理。

三、关于申报材料受理审核

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申报工作,提高职称申报服务水平,确定由市人才管理服务局负责统一接收各县(市、区)初评委、中小学教师中评委推荐申报材料及市直单位申报对象评审材料。联系地址:丽水市括苍路 537号(市人力资源市场进门直走,1003办公室);联系人:孔福磊;联系电话:2263629。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送审材料,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和送审程序,申报对象和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附件 2-11)上签字盖章。申报对象的送审材料应在所在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在《推荐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附件 2-8)上签字盖章。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及各中评委办公室要对申报人员提交的评审材料认真审核把关,对有疑问的材料要调查清楚,确保材料准确无误。对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对象,其申报材料一律予以退回,并从次年起 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资格。

申报中、初级资格对象评审材料样表见附件 2,有关申报材料要求及表格,均可从我局网站(rsj.lishui.gov.cn)下载。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材料,按省高评委要求办理,其中部分专业高级资格申报将通过“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网上申报评审服务系统”http://115.236.191.134:8080/zcps/index.jsp
申报。

为规范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防止申报中“挂靠”、学历造假等行为,根据省人力社保厅要求:申报对象须提供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对于 2002年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报对象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无法提供备案表的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国外、境外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四、关于评审工作程序

评审工作严格按照《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有关规定进行。各中评委办公室在完成本年度评审会议的准备工作后,须填报《申请召开评委会评审会议的函》(附件 3-1)和《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花名册》(附件 3-2,统一用 Excel表格,A3纸打印,附电子文件),提前 10个工作日送我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评审会议。评审结束后,各评委会办公室应将评审结果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应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公示无异议的,由中评委会办公室填报《关于要求公布评审通过人员名单的函》(附件 3-3,纸质 1份)、《丽水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信息采集表》(资格证书信息采用,请务必填写准确,附件 3-4,Excel电子表格及人员电子照片)、《取得中、初级资格人员照片粘贴表》(附件 3-6)送我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经审核同意后由我局发文公布,其中经中评委推荐申报高级资格评审的(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除外),由我局统一出具《委托评审函》。评审结束后,原始材料按报送渠道退回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或委托机构,有关材料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五、关于调整职称评审专家库

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规定,今年将对各中评委、中小学教师高评委专家库进行调整,其中县(市、区)中小学教师中评委专家库调整工作由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会同教育局组织实施,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备案。请各中评委(高评委)挂靠部门(单位)于拟召开评委会前 10个工作日,将《丽水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建库情况表》(附件 4-1,纸质 1份)、《丽水市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成员审批表》(附件 4-2,纸质每人 1份,原专家库成员不用填写)、《丽水市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成员信息汇总表》(Excel格式电子版,附件 4-3)报送我局专技处。调整专家库的具体办法可参照《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组建中级专业技术资
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的通知》(丽人社〔2012〕67号)。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工作指导、协调,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确保 2015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1.2015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

      2.申报对象评审材料样表
      3.评委会相关材料样表
      4.评委会专家库调整相关材料(附件2-4下载在引入附件里)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 5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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