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中进一步考察考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重要环节,是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根据《关于做好2011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录取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1】80号文件精神,为了完善复试录取规则,规范复试录取程序,充分体现公平性、公正性和有效性,维护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良好信誉,不断提高复试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复试录取、督查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以主管校长为组长、纪委书记为副组长的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研究生部主任、副主任、纪委监察处负责人、各招生单位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教育部规定负责制订学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的工作办法、程序,组织开展学校研究生复试录取的各项工作以及监督、检查复试程序的执行情况等。各招生单位成立以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为组长的复试录取工作小组,组长要对本单位的复试录取工作全面负责。研招办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二、参加复试考生名单的确定原则
学校根据各招生专业报考人数、初试成绩等有关因素,确定复试人员名单。复试人员名单是根据学校确定的最低复试分数线:联考总成绩不低于145分,单科不低于35分(艺术类、体育方向30分),专业课成绩不低于50分。复试人员名单从上线考生中按考试成绩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确定。每个招生单位应成立各学科专业方向的复试小组,复试小组组长要对复试成绩负责,并接受学院和学校的监督。
三、复试内容和形式
1、复试前,学院根据复试名单,由研究生秘书对复试考生进行资格审核,对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的考生,不予复试。
2、复试内容包括以下两部分:
(1)专业综合面试(含个人工作业绩等),总分100分;
(2)思想品德考核,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
专业综合面试和思想品德考核包括思想政治素质、个人工作业绩、事业心和责任感、心理健康状况、人文素养、举止表达和礼仪,以及教师专业技能等方面的考查。
四、复试成绩
1、专业综合面试满分为100分,低于60分,为复试不合格;
2、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五、录取
(一)录取原则
1、录取工作严格执行“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确保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拟录取考生必须参加复试且成绩合格,凡未参加复试或虽然参加复试而复试成绩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2、教育硕士的报考条件:
2008年7月31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一般应有学位证书)的在职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和其他中等学校的文化基础课专任教师或管理人员,以及省、市、区、县教育研究部门或政府机关教育系统中有相当于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的教研员或管理人员。
对不符合报考条件,弄虚作假考生,一经发现当即取消复试、录取资格。
(二)录取步骤
1、确定初步拟录取名单
复试结束后,各招生单位在认真核算最终录取成绩后,填写《2011年在职联考教育硕士复试成绩登记表》,于2月22日下午16:00前将电子版及纸质版(签章)报研招办。
确定拟录取名单时应按考生最终录取成绩由高到低排序,确定初步拟录取人员。
2、确定拟录取名单
研招办审核各学院按计划招生数所报的拟录取数据,并结合复试结果,正式确定拟录取名单。
3、确定录取名单
拟录取人员通过教育部录取检查并在网上公示通过后,正式确定为我校2011年在职联考教育硕士研究生并由学校按照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及入学安排,入学时间为2011年春季。
4、所有被录取的在职联考教育硕士,入学后,学校将对考生各方面报考信息进行审查,凡弄虚作假或审查不合格的考生,我校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附件:
                                                                               研究生部  201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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