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2011级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录取分数线
 
 

 

序号
专业
分数线
1
教育硕士
160分(外语不低于37分)
2
法律硕士
176分(外语不低于33分)
3
公共管理硕士
160分(外语不低于36分)
 
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处
2012年1月4日

 

复试工作是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生源质量的基础环节。为促进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保证专业学位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录取质量,现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法。
一、复试工作原则
1.坚持科学选拔。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的考察方式方法,确保生源质量。
2.坚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3.坚持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在对考生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考查的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二、复试组织管理
学校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我校复试和资格审查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具体工作由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实施。
三、复试人选
1.符合我校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录取方案规定分数的考生。
2.复试比例原则为1:1。
四、复试的主要内容、方式
(一)政治理论笔试
政治理论考试时间为90分钟,满分为100分。
(二)专业综合面试
专业综合面试主要对考生的思想品德、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考察。
五、复试时间和地点
(一)政治理论考试时间:1月14日上午9:00-10:30;考试地点:博文楼110教室(教育硕士),博文楼111教室(法律硕士和公共管理硕士)。
(二)专业综合面试时间:1月14日上午10:40-12:00;面试地点由各培养单位自行安排。
六、资格审查
按照国务院学位办([2011]28号)文件精神,对考生报名资格的审查,由考试成绩发布后进行,资格审查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资格审查时间和地点
1.时间:1月14日下午13:00-15:00。
2.地点:教育硕士,知行楼教育硕士研究生院(203房间);法律硕士和公共管理硕士,校部研究生处(202房间)。
(二)资格审查方式
1.教育硕士
考生登录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chinadegrees.cn/)“站内导航”,下载本人《2011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一式两份,本人签名后,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核准表中内容、填写推荐意见,并在电子照片上加盖公章,然后按要求将《2011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资格审查表》一式两份,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A4纸复印)交我校教育硕士研究生院进行资格审查。如考生持境外学历、学位报考,资格审查时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因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提供虚假信息或不能提供相关材料而未被录取,责任由考生自负。
2.法律硕士
考生登录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chinadegrees.cn/)“站内导航”,下载本人《2011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一式两份,本人签名后,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核准表中内容、填写推荐意见,并在电子照片上加盖公章,然后按要求将《2011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资格审查表》,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A4纸复印)交我校研究生处进行资格审查。如考生持境外学历、学位报考,资格审查时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因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提供虚假信息或不能提供相关材料而未被录取,责任由考生自负。
3.公共管理硕士
考生登录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chinadegrees.cn/)“站内导航”,下载本人《2011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一式两份,本人签名后,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核准表中内容、填写推荐意见,并在电子照片上加盖公章,然后按要求将《2011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资格审查表》一式两份,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A4纸复印)交我校研究生处进行资格审查。如考生持境外学历、学位报考,资格审查时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因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提供虚假信息或不能提供相关材料而未被录取,责任由考生自负。
七、缴纳学费的时间和地点
(一)时间:1月14日下午13:00-16:30。
(二)地点:沈阳师范大学校部财务处收费管理科(尽量用银行卡交费)
(三)学费标准:教育硕士15000元,法律硕士30000元,公共管理硕士30000元。
希望各培养单位积极配合,认真组织,圆满完成2011级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复试和资格审查工作。对本次招生复试和资格审查工作安排如有异议,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处
201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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