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苏教办人〔2015〕6号)精神,现将无锡市2016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申请对象
 
  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人事关系在无锡(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在锡高校2016年应届毕业生。
 
  未转户籍的在锡高校2016年应届毕业生也可以自愿选择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学历条件
 
  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三、职责权限
 
  无锡市教育局负责认定全市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负责认定在锡高校2016年应届毕业生和户籍(或人事关系)在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惠山区、滨湖区、新区等地申请人的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资格。
 
  江阴、宜兴两市和锡山区教育局负责认定当地户籍(或人事关系)申请人的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资格。
 
  四、工作安排
 
  (一)政策咨询。市、县(区)两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2016年2月开始面向社会开展政策咨询活动。咨询电话:无锡市教育局68789000,江阴市86862419,宜兴市82932628,锡山区88701596。
 
  (二)关于国考与省考过渡考试。
 
  1、关于国考:根据教育部统一安排,2015年下半年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已于2016年1月9日—10日如期举行。根据全省统一安排,2016年我市只在下半年组织一次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具体报名通知届时再发布。
 
  2、关于省考过渡考试:2016年,省不再单独组织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笔试,只有一门合格证在有效期内的人员,需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全部考试合格证明后方可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我市于2016年组织最后一次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测试形式与改革前相同。测试对象限以下两类人员:
 
  (1)符合省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免试条件人员;
 
  (2)取得省统一组织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补修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申请人。
 
  具体条件见《江苏省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过渡办法》。
 
  2017年起,我市不再组织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除2014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生、全日制教育硕士可以直接申请认定相应学段、学科的教师资格外,其他人员(包括2014年以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生、全日制教育硕士中,所学专业与申请学科不对应或毕业后5年内没有申请直接认定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均应通过国家教师资格全部考试项目(笔试和面试),并提供有效的考试合格证明。
 
  (三)特殊教育学校盲聋哑人员教学能力测试。
 
  2016年,特殊教育学校在职盲聋哑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工作仍由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网上提交认定申请。具体测试安排由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另行通知。
 
  (四)网上报名。2016年4月6日—20日,国考合格人员和依照我省过渡政策进行认定的申请人在每个工作日的8:30至20:00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通过不同入口进行网上申报(如届时中国教师资格网对工作日内可申报的具体时间段作出调整,则以其最新通知为准)。未通过上述网络报名的不予认可。
 
  (五)现场确认暨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报名。2016年4月中下旬,市及有关县(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申请人网络报名号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现场确认,并对符合省过渡政策的申请人开展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报名工作。
 
  (六)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2016年5月上中旬,市、县(区)两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有关申请人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试讲、面试)。
 
  (七)体格检查。2016年5月中下旬,申请人在相关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八)认定教师资格。2016年6月15日前,市、县(区)两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职责权限组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作出是否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认定结论,将结论予以公告。
 
  (九)发放教师资格证书。2016年6月30日前,市、县(区)两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向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有关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具体安排,请申请人及时关注“无锡教育”网(http://www.wxjy.com.cn/)及有关县(区)教育局网站上的公告。
 
  附件:2016年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基本程序和要求
 
无锡市教育局
2016年1月27日
附件
 
2016年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基本程序和要求
 
  一、总体流程
 
  申请人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注册申请。网上报名结束后,申请人须按各确认点规定的时间到现场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申报或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申请人应按受理认定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格检查。符合过渡办法人员还应按时参加由认定机构自行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二、报名时间
 
  网报时间:2016年4月6日至4月20日,每个工作日的8:30至20:00。(如届时中国教师资格网对工作日内可申报的具体时间段作出调整,则以其最新通知为准。)
 
  现场确认时间由各认定机构自行确定。
 
  三、受理范围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申请人每年只可以申请认定一种类型、一个学科的教师资格。
 
  1.全日制师范类应届毕业生可由所在学校统一向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相应教师资格,也可由本人凭学校出具的《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原件,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
 
  2.非师范类全日制应届研究生、本、专科毕业生可于毕业当年,由本人凭学校出具的《推荐表》原件,自愿选择到户籍所在地或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
 
  (因保研等情况无《推荐表》的应届毕业生,由就读学校出具学籍证明,并注明无《推荐表》原因。凭《推荐表》或学籍证明申请认定并获得通过的应届毕业生,须凭合格毕业证书方可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3. 非应届毕业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可凭学籍证明和前合格学历自愿选择在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相应层次教师资格。
 
  4.非上述范围内人员可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也可在人事关系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在人事关系所在地申请认定的,另需提供与聘用单位直接签订的聘用一年及以上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以当地社保管理部门相关证明为准)。
 
  四、网上报名步骤及注意事项
 
  1.进入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通过全国统考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人员,由“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进入系统;参照过渡政策申报人员,由“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入系统。首次进入系统,点击“注册”进行申请,根据系统提示,确认网上申报协议。
 
  2.全国统考合格人员注册时,先正确填写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考试合格证明编号,再选择认定机构与确认点,阅读注意事项。申请人所申请的资格种类、任教学科均按照考试合格证明上的内容自动生成,不可更改。
 
  依照过渡政策的申报人员注册时,先选择申请的资格种类、认定机构和任教学科,再依次选择确认点、阅读注意事项、填写身份信息。
 
  3.按系统要求如实填写其他申请材料。
 
  4.核对所填报名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上报报名信息。
 
  5.提交成功后,系统显示“您已完成注册!”的提示。请申请人牢记报名所填写的姓名、身份证号、密码、密码找回邮箱等信息。随即点击“登录系统”按钮,进入申请人登录页面进行登录,获取报名号并查看您的注册信息是否显示正常。
 
  6.申请人可在现场确认前登录网上申报系统,对申报信息进行修改。
 
  7.申请人应在现场确认前及时登录网上申报系统,打印出申请表。
 
  注意:选用PDF格式导出申请表,一式两份,双面打印。纸质申请表内容和网上填写内容应完全一致,申请人在申请表第2页承诺书上亲笔签名,在第4页备注栏内注明自己过去取得的教师资格的种类、证书号和取得时间。申请表封面和第3页不得手填、涂改。
 
  8. 登录江苏教师教育网(www.jste.org.cn),在“教师资格”栏目“教师资格认定网报入口”的“表格下载”中,可下载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有关表格,包括思想品德鉴定表、体检表、照片粘贴页等。
 
  五、现场确认所需材料的准备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正反打印)。
 
  2.小二寸纸质照片1张,贴在相片粘贴页上。
 
  注意:该照片用于制作证书,必须与网上提交的照片为同一底版,人像比例合理,图像清晰,具体尺寸为33MM(宽)×48MM(高)。
 
  3.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凭人事关系在当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还需提供人事关系证明等材料)。
 
  4.符合申请条件的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包括相关学历证明材料)。
 
  注意:非全日制学历者申请教师资格,均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提供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认定机构可根据情况要求其他人员提供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2001年及以前取得的学历在学信网上不能查询的,需提供本人学习成绩单复印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若不能提供成绩单或认定机构对所提供成绩单有疑议,申请人可到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进行学历认证。
 
  仅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在现场确认时可暂缓提交学历证书,但应提供申请人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学籍证明材料。
 
  国(境)外学历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其他认定机构的证明不予认可。
 
  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申请人还需提供技术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大专毕业后又取得硕士以上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时,视为具备合格学历。
 
  5.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注意:在职人员应由所在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供思想品德意见。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申请教师资格,应由就读学校所在院系党组织提供思想品德意见。非在职人员申请教师资格,应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级人民政府提供思想品德意见,证明时应写明有无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
 
  6. 通过国考人员提供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通过省考的过渡人员提供我省《补修考试成绩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过渡期内免考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人员要提供符合免考条件的有关证明。往届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毕业生以及未经学校统一组织申请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应届毕业生,如毕业证书中无明确标识“师范”字样,需提供以下材料之一证明:
 
  (1) 毕业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当年入学时的专业招生计划文件复印件,标明本专业为师范类专业(加盖毕业学校教务部门、档案部门或发展规划部门公章)。
 
  (2)带有申请人姓名和专业的当年师范生录取名册复印件(需有师范专业标注,加盖毕业学校招办或档案部门公章)。
 
  (3)个人学习档案中学习成绩单上专业栏标注“师范”或“教育”字样,或成绩单中教育学、心理学成绩并有教育实习合格证明。
 
  (4)个人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备注栏内标注“师范”字样。
 
  (5)高等学校发出的录用通知书的专业栏后注有“师范”字样。
 
  7.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担任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语音教师和播音、主持、影视剧表演等专业的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普通话水平测试时年满五十周岁的申请人员,提倡使用普通话,不适用上述规定。
 
  8.按照过渡办法进行认定人员,如果所学专业与申请任教学科不一致或不相近,还需要提供所申请学科江苏省自学考试本科段2门主干课程考试的合格成绩或相应免考证明。(省教育考试院出具的单科成绩合格证明,或申请人在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打印个人成绩页面,由市级以上考务部门盖章认可。)
 
  注意:对跨专业申请音乐教师资格的申请人,不需要提供主干课程考试成绩。
 
  已取得中小学其他学科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或教育学类专业毕业生在申请相应学段综合实践学科教师资格时,不需要提供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在职教师若非教育学类专业毕业,应另行提供已取得的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所在学校出具的在职证明。
 
  9. 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所有复印件均使用A4纸单面复印。
 
  六、认定工作程序
 
  1. 在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认定机构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主要看材料是否齐全、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所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是否真实、填写的内容是否如实可靠,对有疑问的地方进行核实。
 
  2. 对按照过渡政策申请认定的人员,组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各专业评议组,对申请人的各项测试指标进行量化打分,再综合提出结论性意见,填写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有关栏目内,并由评议组组长签名盖章,报专家审查委员会评议。
 
  3. 组织通过国考人员和符合过渡认定条件且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成绩合格人员进行体格检查。
 
  4. 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在听取教师资格管理部门和专业评议组意见的基础上,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包括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普通话水平以及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进行考察评议,提出审查意见。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专家审查委员会应认可其已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凡被专家审查委员会评审为不合格者,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得认定其教师资格。
 
  5.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填写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第4页内容,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或通过网络公示。
 
  6.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上填写认定结论、编写证书号码,制作和颁发教师资格证书。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申请个人档案;其他材料由认定机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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