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人员过渡办法

 

为稳步推进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根据《北京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过渡范围

北京市所属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教科研、校外教育等教育教学或教辅类事业单位中,曾取得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2015年12月31日在编在岗的教育教学工作人员。

二、过渡内容

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北京市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的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设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和员级五个等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和三级教师。

过渡的具体对应关系为: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幼儿园)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三、过渡方法

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现有在编在岗教育教学工作人员,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务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过渡前后的教龄在评聘高一级职务时连续计算。待岗、内退等在编不在岗人员,仍按照原有关规定执行。

四、过渡程序

(一)个人提交材料

个人填写《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并提交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原件。

(二)单位审核报送

学校(单位)对过渡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在《登记表》签署意见后,统一填写《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学校(单位)向区人力社保局、区教委报送《汇总表》、《登记表》及和个人提交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区主管部门复核

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教委复核学校(单位)上报材料,对符合过渡条件的人员《汇总表》、《登记表》盖章后反馈给学校(单位),并相应存入单位或个人档案。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做好宣传

深入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过渡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调动教职工理解和支持改革、积极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二)成立机构,加强领导

各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过渡工作顺利开展。

(三)规范程序、稳步推进

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过渡办法规定要求,周密部署,精心安排,规范程序,稳慎实施,加强协调和沟通,妥善处理好过渡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过渡工作平稳进行。

(四)严格审查,保证质量

认真做好过渡人员的资料核实工作,对申请过渡人员的任职资格要认真查验核对,防止违规现象发生。

     本办法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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