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高级讲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高级讲师须遵守法律和法规,忠实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学科的学术发展动态及相关学科知识,自觉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不断充实和更新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灵活多样,教学能力强、水平高,教学效果显著;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方面有一定的专长,教育效果显著;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带头组织教育教学改革试验,善于把实践经验上升到理论,公开发表或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或专著;积极参与继续教育,熟练掌握一门外语,有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的能力,是学校的骨干教师。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小学师资培训研究中心在职在岗并取得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和教研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教育思想端正,师德良好。敬业爱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于律己,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力做好本职工作。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得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三)从事艺术类专业教学的教师,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四)确有真才实学,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贡献突出,虽未具备上述学历,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一次以上优秀,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项者,可破格申报高级讲师资格:

  1.获得省级以上教育科研成果奖,或获得优秀课例全国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

  2.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

  3.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有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论文2篇以上(独立完成),或出版有较高水平的专著(译著)1部。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外语专业教师须考第二外语),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对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长期从事并申报中国语文、中国历史、民乐等高级讲师资格者,可选考古汉语或外语,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得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公派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掌握本学科的学术发展动态,追踪本学科的科研信息,坚持有目的、有计划地自学和进修提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一般5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周课时:大专班专任教师6节以上,普师班专任教师8节以上,班主任、年级组长6节以上,学校中层干部4节以上,校级领导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教师进修学校教师平均每年总课时数:专任教师240节以上,班主任200节以上,中层干部120节以上,校级领导80节以上;教研员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每年40天,听课、评课40节,须提供基层证明材料。

  (二)系统地担任一门以上课程的教学,指导学生开展基本功训练;教研员承担省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试验。

  (三)承担三次以上校级公开课;教研员每年承担一次公开课,并组织一次教师培训或经验交流会。

  (四)有计划地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教研员主持或参加编写、审议教材、教学参考书。

  (五)开设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选修课或知识讲座,正确指导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教研活动,培养青年教师。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教育教学效果显著,教研成果突出,承担的公开课效果良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育效果显著: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培养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思想政治素质有明显提高,树立起牢固的专业思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教学效果显著:所教班级学生成绩明显进步,学生基本功比较扎实,教学实践能力明显提高。

  任校级领导者,并在管理能力水平、工作业绩(政绩)方面,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评估成绩良好(附县以上教育人事部门评估意见)。

  (二)教研员开展教研活动成绩突出,推广教研教改实验取得成果,使某一学科的教学质量有明显提高(附证明材料),成为学科带头人。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学科教育教学著作1部(主笔或第一作者)。

  (二)出版本学科教育教学著作1部(编著者),并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独立完成)。

  (三)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2篇(独立完成)

  (四)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独立完成),并在市级刊物发表或市级以上学术会议宣读论文(附主办单位证明)2篇(独立完成)。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规定,提交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高级讲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语(词)特定解释: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2.市级以上:指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县级以上:含县、县级市、县级区。

  3.第一条中取得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书:须待国家教育部正式开展教师资格正常认定以后才作为必备条件,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4.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续学历人员,比照本条第(一)、(二)、(三)款执行;(2)原国家教委主考的《高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比照本科学历、《初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比照专科学历执行。

  5.第三条中破格条件:若同一篇论文既发表又获奖只能按一个条件申报。

  6.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须待我省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正式实施后才作为必备条件。

  7.第六条中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一般5年以上:其中图、音、体、计算机、电教教师,因学校工作安排的原因,凭学校证明,可减免班主任年限(艺术学校的音乐、美术教师除外)。担任班主任年限按从教以来累加计算,教研员不作班主任年限要求。

  8.第六条中课时工作量:(1)课时数以国家教育部制定的课程计划为准;(2)列入教学计划的活动课应计算为课时。

  9.第六条中校级公开课:指由本学科组全体教师、教导处、教研室、校领导参加的公开课。

  10.第七条中校级领导:指学校的正、副校长,正、副书记。

  11.省级以上荣誉称号:包括省级以上的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教坛新秀、优秀校长、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优秀史地图音体教师、杰出教师、特级教师。

  12.省级以上教育科研成果奖:指省级以上社会科学奖和自然科学奖、省教育促进会和教育学会的教育创新成果奖、省黄华奖。

  13.全国或省级优秀课例奖:指由国家或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教研会举办的优秀课例奖。

  14.省、市级以上刊物:指各种公开发行的刊物(具有CNISSN刊号)以及由省级、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或省级、市级教育科研机构主办的刊物。

  15.市级以上学术会议:指由市级以上教育部门各学科教研会举办的学术会议。

 


广东省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讲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讲师须遵守法律和法规,忠实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掌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的学术发展动态,胜任一门课程的教学,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方面有一定的能力,教育效果较好;开展课外活动,指导教育实践,积极参与继续教育,掌握一门外积极参加教研活动,有一定的教研能力,写出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水平的论文,勇于承担教学公开课,是学校的积极分子。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小学师资培训研究中心在职在岗并取得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和教研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教育思想端正,师德良好。敬业爱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于律己,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力做好本职工作。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讲师资格。

  (二)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讲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可申报评审讲师资格。

  (三)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讲师资格后,受聘助理讲师职务3年以上。

  (四)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讲师资格后,受聘助理讲师职务4年以上。

  (五)从事艺术类专业教学的教师,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讲师资格后,受聘助理讲师职务5年以上。

  (六)确有真才实学,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贡献突出,虽未具备上述学历,取得助理讲师资格后,受聘助理讲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取得助理讲师资格后,受聘助理讲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一次以上优秀,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项者,可破格申报讲师资格:

  1.获得省级教育科研成果或优秀课例三等奖以上奖励。

  2.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

  3.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有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论文2篇(独立完成,其中省级以上刊物发表1篇)。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外语专业教师须考第二外语),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对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长期从事并申报中国语文、中国历史、民乐等讲师资格者,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得博士、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公派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了解本学科的学术发展动态,追踪本学科的科研信息,坚持有目的、有计划地自学和进修提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学习,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一般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周课时:大专班专任教师6节以上,普师班专任教师8节以上,班主任年级组长6节以上,学校中层干部4节以上,校级领导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进修学校教师平均每年总课时数:专任教师240节以上,班主任200节以上,中层干部120节以上,校级领导80节以上;教研员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每年40天,听课、评课40节。

  (二)担任一门课程的讲授,指导学生开展基本功训练;教研员承担市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试验一项。

  (三)每年举行一次科组或级组公开课;教研员每年举行一次公开课。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教育教学教研取得较好成绩,每年承担的公开课效果良好,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育效果较好: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学生思想政治素质有提高,树立起牢固的专业思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教学效果较好:所教班级学生成绩有所进步,学生基本功比较扎实,教学实践能力有提高。

  任校级领导者,还应在管理能力水平、工作业绩(政绩)方面,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评估成绩良好(附县以上教育人事部门评估意见)。

  (二)教研员开展教研活动有成绩,指导学科教学有成效,协助推广教改实验取得一定成果。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独立完成)。

  (二)在市级刊物发表或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交流论文1篇(独立完成),以及在县级或校级刊物发表论文1篇(独立完成)。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规定,提交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讲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语(词)特定解释: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2.市级以上:指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县级以上:含县、县级市、县级区。

  3.第一条中取得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书:须待国家教育部正式开展教师资格正常认定工作以后才作为必备条件。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4.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续学历人员,比照本条第(一)、(二)、(三)、(四)款执行;(2)原国家教委主考的《高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比照本科学历、《初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比照专科学历执行。

  5.第三条中破格条件:若同一篇论文既发表又获奖只能按一个条件申报。

  6.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须待我省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正式实施后才作为必备条件。

  7.第六条中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一般3年以上:其中图、音、体、计算机、电教教师,因学校工作安排的原因,凭学校证明,可减免班主任年限(艺术学校的音乐、美术教师除外)。担任班主任年限按从教以来累加计算,教研员不作班主任年限要求。

  8.第六条中课时工作量:(1)课时数以国家教育部制定的课程计划为准;(2)列入教学计划的活动课应计算为课时。

  9.第七条中校级领导:指学校的正、副校长,正、副书记。

  10.市级以上荣誉称号:包括市级以上的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教坛新秀、优秀校长、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优秀史地图音体教师、杰出教师、特级教师。

  11.省级以上教育科研成果奖:指省级以上社会科学奖和自然科学奖、省教育促进会和教育学会的教育创新成果奖、省黄华奖、省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各学科教研会奖。

  12.省级以上优秀课例奖:指由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教研会优秀课例奖。

  13.省、市、县级以上刊物:指各种公开发行的刊物,以及由省级、市级、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省级、市级、县级教育科研机构主办的刊物。校级刊物:指由各学校主办的内部学术刊物。

  14.市级以上学术会议:指由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各学科教研会举办的学术会议。

 


广东省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助理讲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助理讲师须遵守法律和法规,忠实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的师德;基本胜任一门课程的教学,基本掌握教育教学的基本功,能使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所教班级形成较好的班风、学风;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能,积极参与教研活动,认真总结教育教学经验,勇于承担教学公开课。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小学师资培训研究中心在职在岗并取得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和教研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教育思想端正,师德良好。敬业爱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于律己,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力做好本职工作。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

  (二)从事艺术类专业教学的教师,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或取得教员资格后,受聘教员职务2年以上。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坚持有目的、有计划地自学和进修提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一般1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周课时:大专班专任教师6节以上,普师班专任教师8节以上,班主任、年级组长6节以上,学校中层干部4节以上;进修学校教师平均每年总课时数:专任教师240节以上,班主任200节以上,中层干部120节以上;教研员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每年40天,听课、评课40节。

  (二)进行过某一年级的学科教学。教研员承担一定的教研任务。

  (三)承担过科组或级组公开课。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教育教学取得一定成绩,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学习成绩有所进步。

  (二)教研员开展教研活动取得一定成绩。

  第七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教育教学经验总结1篇。

  第八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规定,提交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助理讲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语(词)特定解释: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2.第一条中取得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书:须待国家教育部正式开展教师资格正常认定工作以后才作为必备条件。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3.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续学历人员,比照本条第(一)、(二)款执行。

  4.第四条继续教育条件:须待我省教师继续教工程正式实施后才作为必备条件。

5.第五条中“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一般1年以上”:其中图、音、体、计算机、电教教师,因学校工作安排的原因,凭学校证明,可减免班主任年限(艺术学校的音乐、美术老师除外),教研员不作班主任年限要求。

6第五条中课时工作量:(1)课时数以国家教育部制定的课程计划为准;(2)列入教学计划的活动课应计算为课时。

 


广东省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员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教员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忠实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基本胜任一门课程的教学,基本掌握教育教学的基本功,所教班级形成较好的班风、学风;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能。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小学师资培训研究中心在职在岗并取得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和教研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教育思想端正,师德良好。敬业爱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于律己,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做好本职工作。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从事艺术类专业教学的教师,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坚持有目的、有计划地自学和进修提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周课时:大专班专任教师6节以上,普师班专任教师8节以上,班主任、年级组长6节以上;进修学校教师平均每年总课时数:专任教师240节以上,班主任200节以上,中层干部120节以上。

  (二)能运用普通话进行教学,进行过某一年级的学科教学。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所教班级形成较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学习成绩稳定。

  第七条 论文、著作条件

  撰写教育教学经验总结1篇。

  第八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提交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教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语(词)特定解释: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2.第一条中取得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书:须待国家教育部正式开展教师资格正常认定工作以后才作为必备条件。

  3.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续学历人员,比照执行。

  4.第四条继续教育条件:须待我省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正式实施后才作为必备条件。

  5.第五条中课时工作量:(1)课时数以国家教育部制定的课程计划为准;(2)列入教学计划的活动课应计算为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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