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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锡教职称〔2015〕86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市学校管理中心,各市属民办学校,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省、市职称工作部署及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实际,现就做好2015年全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5年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对象范围为全市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教研室、教师研修中心、教科所、少年宫、电化教育机构等)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已获得相应教师资格且在职在岗的教师。普通中学附设职业班的专业课教师参加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
二、根据《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13〕4号)和《江苏省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13〕5号)的规定,申报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人民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学生,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
三、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精神,中小学教师职称的申报和评审,根据岗位设置的要求,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数额内进行,有关政策仍按照2014年市人社局、市教育局联合下发的《无锡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有关事项的说明》执行。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申报工作的管理,要按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含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和岗位设置的实际状况,严格按照个人申报、学校考核推荐的程序,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报评人员的主要业绩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报评人员要进行述职,接受群众评议监督,公示结果作为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凡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必须对其所任教班级学生(不少于50人)进行问卷调查,调查表由单位留底备查(保存3年),汇总表与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单位要对公示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鉴定意见,未按要求公示的申报材料或公示后有异议未经调查核实的材料不得签字上报。
根据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后方可兑现相应工资待遇的规定,凡当年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报评人员,各单位必须向他们讲明相关政策,报评人员本人须明确表明态度,以书面形式随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四、各地和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要依法规范管理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评审工作,正确行使授予的权限,维护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凡超出评审权限评审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一律无效。要完善评价标准,严格掌握评审条件,确保评审过程公正、公平。要进一步完善多元化评价机制,通过资格考试、业绩考核、能力测试、面试答辩、课堂教学等多种评价手段开展评审,建立考试、考核、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机制,使个人业绩、业务水平与专业技术资格相一致。要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进一步做好中评委异地邀约工作。对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从事有偿补课等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在各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实行一票否决。
五、评委会评审结束后评审结果报无锡市职称部门,评审通过人员在“无锡教育网”和“职称服务网”同时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评审结果在公示期间有投诉、举报并经查实的,一律严肃处理。对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六、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家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和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通[2009]29号)精神,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实现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
七、各市(县)、区应留有一定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专门用于薄弱学校、农村学校引进骨干教师。根据省、市关于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轮岗交流的要求,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一定年限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交流或任教的经历方可参评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对已超编、高级职务比例高于规定标准的城镇中小学校,应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额,鼓励此类学校的教师到薄弱学校任教,促进教师合理流动。
八、按照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及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改革目标和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评审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结合全市教育系统实际,健全评聘工作程序,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法,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做好今年中小学教师职称的申报和评审工作,确保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九、组织评审的各类申报材料,请于6月30日之前报送市教育局职称工作办公室。各地、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情况,请及时与市教育局职称工作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81821829,82732863。
附件:1.2015年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政策说明
 2.无锡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目录
 
无锡市教育局
2015年5月12日

附件1:
   
2015年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工作有关政策说明
  一、年限的计算
1.任职资格的起算时间
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任职时间,由各级评委会评审通过后,经批准组建该评委会的职称工作部门发文批准之日起算。
2.专业技术资格年限的计算
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年限,是从签订聘约、被聘任之日开始计算。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中任某级职务的年限,是指实际被聘任的年限。因此,今年任职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是2014年12月31日。
二、职称报评材料的有效性
根据《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江苏省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文件规定,今年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有效材料原则上应为聘任现专业技术资格到2014年12月31日的材料。
三、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条件
(一)中小学教师
1.申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小学教师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受聘二级教师5年以上。
(2)中小学教师获得本科学历后,受聘二级教师4年以上。
(3)中小学教师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2年以上。
2.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受聘一级教师5年以上。
(2)获得博士学位后,受聘一级教师2年以上。
(二)幼儿园教师
1.申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受聘二级教师5年以上。
(2)获得本科学历后,受聘二级教师4年以上。
(3)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2年以上。
2.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受聘一级教师5年以上。
(2)获得博士学位后,受聘一级教师2年以上。
(三)申报中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教育工作要求、教学工作要求和教科研工作要求,均按《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江苏省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文件规定执行。
四、关于学历和任职资格的说明
1.学历或任职年限未达到规定的教师申报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均视为破格申报。破格申报人员严格按照《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江苏省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规定的破格条件掌握。
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一律不实行学历、资历双破格;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一律不实行破格申报。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原则上须取得相应的本科学历。
2.年龄在40周岁(含)以下的高中教师原则上须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方可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如不符合上述学历(或学位)要求,须为在读硕士研究生一年以上,或在教育教学、教科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无锡市优秀教育工作者、无锡市教学能手、无锡市班主任工作能手、无锡市赛课一等奖等)。
凡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的高中教师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取得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的初中教师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原则上须为在读硕士研究生,或在教育教学、教科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3.申报人所学专业与所教学科不一致的,需参加相关学科自学考试本学科2门主干课程的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特殊学科的,按破格处理。
五、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学和教科研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年均继续教学学时符合要求。
六、年度考核要求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者,方可申报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破格晋升人员任期内年度考核须有两次以上“优秀”(或任期内年度考核有一次“优秀”、并在非同一年度获得本单位(含)以上的各类表彰)。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年度考核有“不合格”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处分未撤消者,不得申报。
七、论文与能力测试
凡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者,要提供有一定质量的联系教育教学实际的论文3篇以上,其中经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通过的论文至少2篇(内容原则上要与申报学科相同)。申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者提供论文至少2篇,且均须经过学校审定通过,内容原则上要与申报学科相同。
省、市教育学会等评奖论文在职称材料中不超过1篇,同年获奖的论文按获奖级别最高的等级计算。
凡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者,必须参加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资格考试、能力测试等评价考核。
八、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按照规定,凡申报高级、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在计算机应用能力上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2.取得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
3.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
4.取得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九、引进或调入人员的评审
1.凡从外地引进到同系列学校内任教的高级、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由本人或所在单位申请,向同级评委会申报确认。申报确认时,要按《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江苏省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要求,提供原参评材料(评审原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复印件需由档案管理部门盖章))及现岗位专业技术工作取得的业绩材料。确认通过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起算时间,原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符合我省学历资历等申报条件的,仍从本人原评委会评审通过之日算起。
2.已具备非教育系列同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在中小学、幼儿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一年以上,现从事教学的专业与原从事专业相同或相关并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经考核已具备同级别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可报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3.部队转业军人调入教育系统后,现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具备所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相应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的,可以直接报评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附件2:

   
无锡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目录
   
一、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高级一式三份,一级一式二份)
二、评审一览表(高级一式二十份,一级一式十六份)
三、破格申报表
四、材料袋中装订材料排序:
(一)政治思想、学历水平与业务进修
1.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证明;
2.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任职资格证书及职务聘任书复印件;
3.继续教育证明;
4.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明。
(二)教育工作
1.担任班主任、团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指导教师等管理工作证明材料;
2.本人及所带班级、团队及其他管理工作或校级以上表彰奖励证明材料。
(三)教学工作(提供任现职以来材料)
1.担任循环教学、毕业班教学、指导学生开展教学实验及校本课程开发实施证明材料;
2.完成教学工作量情况证明;
3.课堂教学满意率测评材料;
4.开设校级以上公开课情况证明,县(市、区)级以上评优课获奖证明;
5.申报高级教师听课、能力测试等情况证明;
6.城镇学校教师支教、轮岗证明。
(四)教科研工作(提供任现职以来材料)
1.论文鉴定情况证明;
2.市级以上发表或获奖的代表性论文论著材料。如论文论著较多,可编印目录,并附刊物、著作的封面、目录、标题、姓名等复印件;
3.参编教材、教参证明;
4.主持或参与市级以上教科研项目及获奖证明,与课题相关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证明。
(五)专业示范要求
任现职以来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情况证明。
 
注:请将上述材料按文书档案要求装订成册(首页为目录,编好页码),一人一册,提供的复印资料均需学校审核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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