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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教科研能力,掌握教学改革和教育发展的最新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较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教学业绩突出,教书育人,具有丰富的班主任、学生管理工作经验;具有外语和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二)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第五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从事外语专业教学工作的教师须熟练掌握第二外国语)。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三)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第六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取得《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取得省职称办、省教育厅统一颁发的合格证书,均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非计算机专业毕业、现从事计算机专业教学工作,申报计算机学科高级讲师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任现职以来结合本职工作,完成《江苏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暂行办法》所规定的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有条件的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师须到基层开展1年以上的社会实践、专业实践、工程实践,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

 

第 三 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教科研能力,掌握教学改革和教育发展的最新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较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

第九条  教育教学业绩要求

    (一)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任现职以来熟练担任过1门主干基础课程或2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并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开设相关学科的选修课程,独立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社会调查和毕业设计。

    (二)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任期内平均周课时在10课时以上。因课程计划和学校性质、规模等原因课时量偏少的,任课教师应有其他教学工作量作为补充。

    (三)教学成绩突出。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结合本专业(行业)发展的需要不断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教学手段,采用科学教学方法,注意学生全面素质和创新能力培养,使学生得到全面发展;教学认真严谨,教学效果好,是本学科公认的教学骨干。任现职以来,获得过校级以上主管部门的有关表彰奖励。经教学质量考核领导小组考核,教学质量考核为“优秀”。

    (四)积极参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学校的管理工作,任教以来担任班主任或兼任辅导员、教研组长、年级组长等工作4年以上,且任现职以来在2年以上。

    (五)具有丰富的班主任、学生管理工作经验,关心爱护学生,善于针对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言传身教,注意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以高尚的师德、严谨的学风教育影响学生,培养脚踏实地的务实精神。同时任教以来,所带班级或本人获得过校级以上综合性表彰奖励。

第十条  教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具有较强的教科研能力,掌握教学改革和教育发展的最新动态;积极参与专业建设、学科建设、课程改革和实验室建设,取得显著成绩。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要求内容有创新,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并对教育教学工作有较强的指导作用。

(二)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同时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

    (三)主持或主要参加过市(厅)级以上教科研项目(前五名)并通过鉴定,或获得过市(厅)级以上教科研成果奖。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

(四)从事技术开发、科研成果转化或农业技术推广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并为国家或学校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成果转化工作实绩突出,在市内产生较大影响,获得市(厅)级以上成果转化方面的表彰。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

(五)获得发明、专利1项(有证书),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对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

 

第 四 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一条  破格申报条件

任现职期间,业绩突出,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贡献,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教学工作20年以上,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6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40岁以下的教师破格申报高级讲师资格须具备硕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3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1年以上。

第十二条 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三章第八、九条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在班主任、学生管理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所带班级或本人获地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综合性表彰奖励。

    2. 在本学科的教学工作中起骨干示范作用,经验丰富,形成系统的教学体系和独具特色的教学风格。任现职以来获得过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有关表彰奖励。

    3. 在指导青年教师方面成绩显著,培养出1至2名教育教学水平高、在省内同行中有一定影响的青年教师,其中至少有1位青年教师在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课、基本功比赛中获一等奖。

    (二)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教育教学研究论文6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论文内容有创新,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并对教育教学工作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2. 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同时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

3. 主持过市(厅)级以上重点教研科研项目,并通过鉴定[或获过市(厅)级以上教研科研成果二等奖],同时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教育教学研究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

4. 从事技术开发、科研成果转化或农业技术推广成绩显著,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成果转化工作实绩突出,在省内产生较大影响,获得省(部)级以上成果转化方面的表彰),同时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教育教学研究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

5. 获得发明、专利1项(有证书),同时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教育教学研究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双肩挑”校领导申报高级讲师资格,根据其工作特点,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教育管理研究论文和本专业学术论文可累计计算,其他方面要求不得降低。

若申报专业学科高级讲师资格,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其中至少有1篇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

若申报“教育管理”学科高级讲师资格,任现职以来,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原为教师,长期从事教学工作,现仍兼任教学工作。

(二)担任校领导工作3年以上,管理工作实绩突出。

(三)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教育管理研究论文不少于2篇,其中至少有1篇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

第十四条  申报高级讲师资格者应提交第三至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具有突出成就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六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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