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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等学校讲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条  资格标准

    具有本学科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了解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前沿的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教学业绩突出,教书育人;具有外语和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各类高等学校在职在岗的教师。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讲师资格:

1、 具有学士学位,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

2、 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3年以上。

3、 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2年左右。

    (二)具备下列条件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为讲师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3年以上。

第五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从事外语教学工作的教师须熟练掌握第二外国语)。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三) 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第六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能力。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培训并取得《信息化培训与考核合格证书》;或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并取得省职称办、省教育厅统一颁发的合格证书,均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获得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非计算机专业毕业的、现从事计算机专业教学工作,申报计算机学科讲师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并结合所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进修工作规程》所规定的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根据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特点,到基层进行社会实践、专业实践、社会服务,提高其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 三 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要求

    具有本学科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及从事教学与科学研究的能力,了解本学科发展动态。

    第九条  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公共课、基础课的教师,独立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专业课教师担任过某些专业课部分或全部讲授工作。

    (二)承担过1门以上课程的辅导、答疑、课堂讨论、习题课、实验课(含实验室建设)等教学工作,专业课和实践课教师还须参加指导过学生的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教学环节,教学效果良好。

    (三)善于结合学生思想特点,做好学生思想工作,关心学生全面成长,帮助学生不断进步。任现职期间,必须有1年以上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经历(含兼职辅导员、班主任或教学秘书等)。

    (四)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考核在良好以上。

    (五)有1篇具有独立见解的教学总结。

    第十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二)参加编撰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或教材,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三)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有证书)。

 

        

 

    第十一条  专职科研人员申报助理研究员资格的条件,参照本资格条件,其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科研业绩和成果要求可适当提高。

第十二条  教师参加培训、进修、在职攻读学位期间申报讲师资格的,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教学工作量的70%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讲师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与素质要求,结合学校教学与科研工作特点,以及不同学科教师工作实际,在不低于本条件的前提下,制定更为具体的资格条件,尤其注重强化职业道德、教学工作、实践环节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第十五条  申报讲师资格应提交第三至十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六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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