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群众文化专业研究馆员

资格条件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群众文化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

(三)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者,延迟5年以上申报。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有专业技术资格。

(四)受处分期间和处分未撤销者,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学历以上,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3年以上,主持完成的项目获省(部)级学术奖一等奖以上。

(三)虽不具备规定学历,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且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10年以上者,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

第五条  专业理论水平及研究成果条件

具有较高的群众文化专业理论知识,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新。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以来,发表、出版本专业学术论文或著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2部(本人撰写部分汉字共20万字以上)。

(二)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1部(本人撰写部分汉字10万字以上),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

(三)独立或合作撰写(排名第一)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其中2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四)独立或合作撰写(排名第一)并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和受市(厅)级以上行政部门委托并批示认可的本专业大型或综合性调查报告(含事业发展规划、活动总体设计方案)1篇。

第六条  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条件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以来,从事专业技术研究,圆满完成本职工作,发挥主导作用,热心公益活动,主动培养人才和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总导演、第一执行导演、艺术总监、总统筹、总策划、撰稿等参与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或省文联主办的全省性的群众文化活动3次,或参与3个以上省辖市主办的中型群众文化活动6次。

(二)独立创作相当数量的新作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编剧、导演、主演或主创的新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或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1 次和省(部)级一等奖2次,或担任专业辅导的新作品(或被辅导的获奖者),获国家级一等奖2次或二等奖3次,或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2次和省(部)级一等奖2次(应出具获奖原件证书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独立创作的美术、书法、摄影作品在省级以上展览馆(美术馆)举办个人展览1次,同时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2次,或获国家级一等奖1次和省(部)级一等奖2 次,或国家级二等奖1次和省(部)级一等奖4次。

3.独立创作并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长篇小说2部,或中篇小说6部,或公开出版本人文艺作品集2部,或诗歌、散文集4部。

(三)主持完成2项省(部)级或5项市(厅)级群众文化及相关专业研究项目,并通过相应级别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专家委员会验收通过。

第七条  申报研究馆员资格,应提交第二、三、四、五、六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八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群众文化专业副研究馆员

资格条件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群众文化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取得馆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

(三)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者,延迟5年以上申报。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有专业技术资格。

(四)受处分期间和处分未撤销者,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学历,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五)虽不具备规定学历,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且取得馆员资格10年以上者,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取得馆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

第五条  专业理论水平及研究成果条件

系统掌握群众文化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在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新。

取得馆员资格以来,发表、出版本专业学术论文或著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合作撰写(主要作者)出版本专业学术著1部(本人撰写部分汉字10万字以上),或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译著2部(汉字20万字以上)。

(二)独立或合作撰写(排名第一)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其中1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三)独立或合作撰写(排名第一)并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和受市(厅)级以上行政部门委托并批示认可本专业大型或综合性调查报告(含事业发展规划、活动总体设计方案)各1篇。

第六条  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条件

取得馆员资格以来,从事专业技术研究,圆满完成本职工作,发挥骨干作用,热心公益艺术活动,主动培养人才和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总导演、第一执行导演、艺术总监、总统筹、总策划、撰稿等参与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或市文联主办的全市群众文化活动3次,或参与3个以上区县联合组织的中型群众文化活动6次。

(二)创作相当数量的新作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编剧、导演、主演或主创的新作品,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1次,或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项3次(其中国家级三等奖以上1次),或担任专业辅导的新作品(或被辅导的获奖者),获国家级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或获国家级二等奖1次和省(部)级一等奖2次。

2.独立创作的美术、书法、摄影作品在市级以上展览馆(美术馆)公开展览1次,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奖项2次,或获国家级二等奖1次,省(部)级一等奖2次,或获省(部)级一等奖2次或二等奖4次。

3.独立撰写并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长篇小说1部,或中篇小说4部,或公开出版本人文艺作品集1部,或诗歌、散文集2部。

(三)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或3项市(厅)级群众文化及相关专业研究项目,并通过相应级别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专家委员会验收通过。

第七条  初次申报或取得本专业馆员资格3年以上,参与完成的项目获省(部)级学术奖三等奖以上奖项(前3人或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

第八条  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应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九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群众文化专业馆员

资格条件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群众文化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

(三)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者,延迟5年以上申报。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有专业技术资格。

(四)受处分期间和处分未撤销者,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

第五条  专业理论水平及研究成果条件

掌握群众文化专业基础理论知识,熟悉群众文化工作规律与方法。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合作撰写并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独立撰写的学术论文、专业文章、专题调研报告2篇。

(三)独立撰写并在市(厅)级以上的学术研讨会上宣读论文1篇和在内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专业调查报告2篇(本款仅适用于县以下从事群众文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条件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以来,从事专业技术研究,圆满完成本职工作,热心公益活动,发挥良好作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要参与完成本地区具有较大影响和特色的中小型群众文化活动4次。

(二)独立或联合创作一定数量的作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创作、指导、演出中型作品(戏剧、音乐、舞蹈)1部和小型作品5部。

2.创作代表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美术、书法、摄影作品8件。

上述12款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主创、辅导(导演)的新作品或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1次,或三等奖2次,或省(部)级三等奖1次和市(厅)级一等奖2次,或市(厅)级二等奖4次,或市(厅)级三等奖以上和县级一等奖共6次。

3.独立撰写并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中短篇小说4部,或诗歌、散文12首(篇),或公开出版本人文艺作品集1部,或诗歌、散文集1部。

(三)主要参与完成1项市(厅)或2项县(区)级群众文化及相关专业研究项目,并通过相应级别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专家委员会验收通过。

(四)主要参与完成2个民族民间艺术之乡的创建工作,并获得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正式命名。

第七条  破格条件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3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学历或资历破格申报:

(一)获得文化部群星奖或江苏省五星工程奖银奖及相同等次其他的奖项。

(二)市(厅)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主创、辅导(导演)的新作品获省(部)级三等奖3项以上。

第八条  申报馆员资格,应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九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简称评审表下同),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照片1张(免冠大1寸)。

2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3份,同时上报该表格电子文档,文件名格式:申报专业+级别+姓名,例如:群众文化专业副研究馆员李四

3.对照条件第一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评审表内相应的栏目上(在申请资格名称前冠以专业名称)。

4.对照条件第二条,考核结果填入评审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对照第三条,必须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6.对照第四条,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并经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7.对照第五条,提交规定要求的论文、著作及成果。

8.对照第六条,必须提交反映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一份、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调查报告、成果鉴定证书等),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对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3位以上同行的审查鉴定意见)。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2.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3.精通:理解透彻,应用娴熟。

4.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5专著:是指著作者专门针对某一问题进行的深入研究,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一定的创造性的著作。

6.著作:指具有专门、系统学问的作品(含专著、论文、古籍注释、学术性著作编译、全国通用教材等),工具书须视学术含量,由有关专家审定。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20万字以上。文章汇编、图录、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以及创作的作品集,一般都不能视为学术著作。

7.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字数不低于3000字。凡对专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含评介、综述),不能视为论文。

8.国家级期刊:指由国家各级专业学会、各部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及各部所属院校主办的学报。期刊必须注有统一刊号。

9.省级期刊:指由省级学术机构、各厅(局)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CN统一刊号。

10.市级期刊:指由市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CN刊号。

11.国家(际)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一级专业学会、国际学术组织或国际学术组织委托我国相应的学术机构组织召集的会议。

12.省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二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13.市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三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14.主要作者、主编或副主编: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并实署其名,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在10万字以上。

15.主要编著者:指专业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并实署其名,参与编著的字数一般应在2万字以上。

16.科技成果奖:特指科技进步奖、国家发明奖、科技项目奖等奖励项目。

17.国家级奖:指中宣部认定的奖项和本专业国家一级协(学)会所设奖项。

18.省(部)级奖:指由中央各部委或省委、省政府设立的奖项。

19.市(厅)级奖:指由省辖市或省相关单位设立的奖项。

20.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有科学研究、理论研究、专题调查、开发及推广应用等类型,按来源可分为各级政府项目、专业学会项目、合作项目、自行规划项目等。

21.科技成果获奖者: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22.主要完成人: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问题人员。其确定程序为:项目负责人出具证明,然后由单位组织3名以上的专家评估,并逐一写出评估意见。

23.课题负责人:指课题第一申报者。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本条件资格标准所指专业理论知识,可经通过统一组织考试的方式进行考核。

2.本条件中凡是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五年以上含五年,一项以上含一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等。

3.本条件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按《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4.本条件所规定的论文或专业文章的作者均指第一作者。

5.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著、专业性文章、宣读论文等,不论出于何专业学术期刊、何出版社、何学术会议,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6.本条件所提指省辖市,不含县级市。

7.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减除。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8.资历计算方法:从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之日(以公布时间为准)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9.同一作品多次获奖,参评有效奖为该作品所获得的最高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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