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评价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试点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它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并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二条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团队合作、改革创新精神。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

二、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或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可视情节轻重,延迟申报。

(二)弄虚作假,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政纪处分,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规定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5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在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并考核合格。

第四条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申报人(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符合规定要求(地级以上市单位工作人员应取得5个模块的合格证书,在县级及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工作人员应取得4个模块的合格证书)。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一)取得计算机专业(不含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专职从事计算机工作1年以上者。

(三)在农村学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从事小学和幼儿园阶段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五)19601213日前出生者。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继续教育,达到《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身心健康条件

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健康条件,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章专业条件

第七条高中

一、育人工作

(一)任职以来担任过班主任工作,能较好地完成班级管理任务。

(二)在担任班主任工作期间,做到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注意引导学生健康成长,能撰写德育案例。

(三)所教班级形成较好的班风、学风,得到同行的认同。

二、课程教学

(一)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能够完成教学任务。能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并取得一定的成绩。

(二)任现职以来,周课时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的规定。能指导学生的综合实践活动或社团活动。

(三)任现职期间积极参与集体备课等教研工作,能在同行指导下承担学科内的教学研讨课,获得好评。

(四)学生对教学的满意度较高(特殊教育以家长意见为主)

三、教研科研

(一)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在同行指导下完成一项本学科的校本教研项目,并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二)能结合教学实际进行反思,并在同行指导下能撰写教育教学经验总结或教学案例。

第八条初中

一、育人工作

(一)任职以来担任过班主任工作,能够较好地完成班级管理任务。

(二)在担任班主任工作期间,做到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注意引导学生健康成长,能撰写德育案例。

(三)所教班级形成较好的班风、学风,得到同行的认同。

二、课程教学

(一)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能够完成教学任务。能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并取得一定的成绩。

(二)任现职以来,周课时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的规定。能指导学生的综合实践活动或社团活动。

(三)任现职期间积极参与集体备课等教研工作,能在同行指导下承担学科内的教学研讨课,获得好评。

(四)学生对教学的满意度较高(特殊教育以家长意见为主)

三、教研科研

(一)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在同行指导下完成一项本学科的校本教研项目,并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二)能结合教学实际进行反思,并在同行指导下撰写教育教学经验总结或教学案例。

第九条小学

一、育人工作

(一)任职以来担任过班主任工作,能较好地完成班级管理任务。

(二)在担任班主任工作期间,做到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注意引导学生健康成长,能撰写德育案例。

(三)所带班级形成较好的班风、学风。定期与家长保持联系。

二、课程教学

(一)任现职以来,周课时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规定

(二)承担过一门学科的教学工作;能够完成教学任务。学生对其所教学科学习有兴趣。

(三)在指导教师的辅导下能承担科组或级组公开课

(四)学生对教学的满意度较高(特殊教育以家长意见为主)。

三、教研科研

任现职期间,能结合教学实际,在同行的指导下撰写教育教学经验总结。

第十条幼儿园

一、育人工作

(一)任职以来担任过班主任(主班老师)工作,能较好地完成班级管理任务积极与家长进行有效沟通,共同促进幼儿发展。

(二)所教幼儿情绪稳定、心情愉快,有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与行为习惯,每学年幼儿发展水平测评各项指标均基本达标。

(三)按保教结合的要求照料幼儿的日常生活,根据班级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要求,做好班级常规保育和卫生保健。任职期间无幼儿重大健康与安全事故。

二、课程教学

(一)能根据幼儿兴趣需要、年龄特点组织各领域教学,按幼儿一日生活和游戏的规范组织活动。创设有助于幼儿成长、游戏和学习的环境,帮助幼儿在游戏和学习中获得各方面发展。

(二)在指导教师的辅导下能承担园内公开课、主题教育活动或幼儿一日生活观摩活动。

(三)提交1年来个人教学探索的证明材料及环境创设、游戏指导、家长工作等方面的经验材料。提交教学笔记及幼儿发展个案各1个。

三、教研科研

(一)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能参与一项园本教研项目,并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二)任现职期间,能结合教学实际进行教学反思与总结,独立撰写教育教学经验总结。

第十一条教学研究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

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积极参与组织区域性的教师培训、经验交流、教学研讨、课堂示范、学术年会等活动。

任现职以来一线教学指导工作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的规定,能承担一定的教研、教学、培训和指导任务。治学态度严谨,深入基层,指导和培训方式方法符合实际。

能结合实际进行反思,并独立撰写教育教学经验总结。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标准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附录

 

 

广东省试点市中小学一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本专业:指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专业。

2.任现职:指被聘的职务与职称。上述标准中,除有明确规定的外,均指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业绩成果。

3.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3年以上3年。

4.市级:指行政区划的地级市。

5.县级:指行政区划的县、县级市、县级区。

6.在职在岗:指在中小学等单位教育教学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

7.学历: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国内或国外学历。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未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生的学校颁布的学历证书,不能作为评审的学历依据。

8.资历:涉及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要求的指从被聘为现专业技术岗位之日起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的时间;不涉及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要求的指取得本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年限,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续学历的,其资历可从取得本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后累计计算。

资历计算截至申报当年831日。

9.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担任共青团专职书记、小学大队辅导员、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年级组长、学校正职校长、正职党委(党支部)书记、分管德育工作的校级领导、政教主任工作年限可按班主任工作年限计算;小学和幼儿园副班主任年限2年折算为班主任年限1年;信息技术、音乐、体育、美术、科学、综合实践活动等学科教师,因学校工作安排的原因,凭学校证明,不作班主任工作年限要求;教研员、电教教师及其他无班主任任职要求者,不作班主任工作年限要求。特殊教育教师的班主任工作年限为从教以来4年以上。

10.每周课时:(1)课时数以国家教育部制定的课程计划为准;(2)列入教学计划的活动课应计算为课时。(3)每周课时指每周平均课时。

高、初中教师每周课时量:专任教师10节以上,班主任5节以上,学校中层干部4节以上,校级领导至少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每学年接受学生咨询时间不少于180小时或180人次,团体活动周课时量6节以上;教研员、电教教师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每年不少于:县级80天、市级60天、省级40天,每年听课、评课不少于:县级80节、市级60节、省级40节,组织区域性的教师培训、经验交流、教学研讨、课堂示范、学术年会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小学教师每周课时量:专任教师14节以上,班主任10节以上,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和学校中层干部6节以上,校级领导4节以上;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8节以上,并接受学生咨询时间每学年不少于180小时或180人次;教研员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每年不少于:县级100天、市级70天、省级40天,每年听课、评课不少于:县级100节、市级70节、省级40节,组织区域性的教师培训、经验交流、教学研讨、课堂示范、学术年会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

幼儿园教师每周课时量:专任教师每周承担幼儿半日生活组织与领导不少于6个半天,中层干部每周不少于2个半天,园领导每周不少于1个半天。专科教师每周课时量不少于18节。

11.循环教学:指高中一至三年级、初中一至三年级、小学一至六年级、幼儿园小班至大班教学。学段循环按义务教育阶段课程标准规定。教研员和电教教师不作循环教学要求。

12.各级公开课:

市级公开课:指由市级教研部门组织的全市范围教师参加观摩的公开课。县级公开课:指由县级教研室组织下的全县范围教师参加观摩的公开课。校级公开课:指由学校行政部门组织,本学科组全体教师以及教导处、教研室、校级领导等行政干部参与观摩的公开课。

德育教师举行全各级主题班会公开课等同各级公开课,特殊教育教师参加各级别学术团体组织的公开课等同各级公开课。

13.校级领导:指学校的正、副校长,正、副书记。

14.学校中层干部:指学校内设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15.特殊教育教师:指为身心发展障碍和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儿童、青少年而设的专门学校或特殊教育机构的教师。

16.德育教师:指学校专职从事学生德育管理工作的教师,包括主管德育工作的校级领导,学校内设德育管理机构负责人等。

17.教研员:指在各级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的人员。

18.电教教师:指在各级电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19.农村学校:指乡镇(不含县城所在镇)及乡镇以下的学校。

20.教育教学类学术著作或教材:指在取得ISBN(国内、国际标准书号)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专著或教材。应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或教材。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所有著作或教材的清样稿或出版证明等不能作为已公开出版发行的依据。

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作品集、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学术著作或教材。

21.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应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内容。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学术论文的清样稿或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发表的依据。

22.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指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组织立项的科研课题。

23.荣誉称号:指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教育教学类表彰称号。

24.各级各类学校:指适用范围的广东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等。

25.其他教育机构:指适用范围的广东省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它校外教育机构等。

26.各项指标要求均须提交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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