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事厅、吉林省教育厅 文件

 

吉人联字[2004]67

 

关于印发《吉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事局、教育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

  现将《吉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吉林省中小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吉林省人事厅

吉林省教育厅

二〇〇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吉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

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成人中等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电化教育、校外教育和其它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评审中学一级、小学高级、中学高级等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评审中学一级、小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学二级、小学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受聘中学二级、小学一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毕业5年以上,取得中学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中学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三)在高中任教,1993年底以前大学专科毕业且现在已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中学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中学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在初中、小学任教,大学专科毕业7年以上,取得中学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中学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四)中等师范学校毕业9年以上,在小学任教,取得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二、评审中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教师职务1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6年以上,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毕业10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20年以上;或中专毕业25年以上且现在已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5年以上。

  (三)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大学本科毕业10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20年以上或中师(幼师)毕业从事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25年以上,取得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后,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条件

  一、评审中学一级、小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所教学科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二)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能熟练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备课认真,教案完整,教学经验比较丰富。

  (三)贯彻教学大纲要求,独立掌握所教学科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

  (四)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指导青年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组织学生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

  二、评审中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必备的专业技能,教育教学水平高、能力强、教学基本功深厚扎实,教学经验丰富,具备现代教育教学技术的整合能力,教学成绩优秀。

  (二)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能熟练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全部教学工作,满量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兼任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教师及兼职从事校办产业并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其授课时数不得少于本学校专业课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三)认真贯彻学科课程标准,明确学科教学目的任务,熟练掌握教学原则、内容、方法和手段,并能很好地运用于教学之中。

  (四)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师业务培训或传授教育教学经验活动,培养和指导青年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教研活动,主持或参与校级以上科研课题研究并取得一定的成果。

  第五条 学术(技术)成果条件

  一、评审中学一级、小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积极参加各级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教研文章在县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中进行书面交流1次并获得好评;或乡镇级以下学校教师在乡镇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中进行书面交流2次并获得好评。

  (二)参加乡镇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观摩教学课1次以上,获得好评;或在乡镇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大奖赛中获一等奖1次以上。

  (三)在县以上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

  (四)受聘参加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乡土教材、进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的编写工作,编写的教材在县范围内推广使用或正式出版。

  (五)参与教育教学研究和教改实验,或结合教学实际,参加本地经济、教育社会调查,写出有一定价值的科研报告或调查报告,受到乡镇以上主管部门的肯定和推广。

  (六)获县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

  (七)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县级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1次。

  (八)能结合教学特点,自制教具,加强直观教学,取得明显教学效果,受县以上教研部门的肯定。

  (九)在农村连续任教15年以上的骨干教师。

  二、评审中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参加县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或观摩教学课1次,并获得较好的效果;或在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大奖赛中获一等奖1次;或获市级及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1次。

  (二)因教育教学工作突出,获市州级及以上优秀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等称号。

  (三)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市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

  (四)受聘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乡土教材、选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的编写工作(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编写的教材在县级及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正式出版。

  (五)积极参加各级教育学会、教研、科研部门组织的教研,科研活动。获得奖励为:省级三等奖及以上1次;或市级二等奖及以上1次;或县级及以上一等奖1次。

  (六)在乡镇以下中小学连续任教20年以上的骨干教师,并获县级以上教研奖励1次以上。

  第六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取得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取得了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破格评审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现职期间,在具备第四,五条规定的正常评审条件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科研工作任务,效果显著,成绩突出,得到承认。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获省级以上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师德先进个人、学科带头人等荣誉称号。

  (二)所培养的优秀学生参加国家、省级学科竞赛、科技活动获奖,本人获省级以上指导教师奖1次以上。

  (三)受聘参加市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乡土教材、选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的编写(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经省教材审查委员会审定,并在市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并正式出版。

  (四)公开出版4万字以上学术专著1部,或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的学术合著1部。

  (五)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教学研究论文2篇以上。

  (六)从事艺术、体育教育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省级专业汇演、汇展成比赛中获得三等奖1次以上。

  第七条 附则

  一、省级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高等院校学报、省级各有关部门主管或省级学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文章。

  二、市级论文:公开出版发行的市级有关部门主管或市级学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文章。

  三、论著:指公开出版与本专业有关的书籍和教材。

  四、各种奖项:

  (一)各级政府奖励项目。

  (二)各级教育,科研等行政部门奖励项目。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教育学会(不含专业委员会)、教科院(所)、教育研究室(不含下设部、室)的奖励项目。

以上奖励项目应为本人从事的专业领域内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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