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2013]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2013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复试与录取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在本单位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录取标准和工作程序,并将本单位的复试录取办法在复试前报送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审核,同时在本单位网上公示。
  二、复试时间原则上定于2014年1月11日—1月12日,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学校确定的复试分数线(见附件一),复试分数线以下的考生一律不予复试。复试名单确定后,各单位应电话通知到每个考生准时参加复试。复试前要认真做好考生的资格审查复核工作,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虚假信息的考生,一律不得参加复试。
  三、政治理论、专业课及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考生不予录取。经复试合格(政治理论课≥60,专业课≥60,面试≥60)的考生,按照总分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录取名单。根据国务院学位办[2013]20号文件精神的规定,艺术硕士录取限额为50人,体育硕士录取限额为100人(含优秀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法律硕士录取限额为100人,教育硕士录取限额为200人(其中教管限额38人、思政限额18人、语文限额32人、数学限额25人、物理限额11人、化学限额16人、生物限额23人、英语限额37人),公共管理硕士录取限额为100人,工商管理硕士录取限额为100人,公共卫生硕士录取限额为100人,工程硕士、农业推广硕士的招生规模学校自定。
  四、上线人数超过国务院学位办规定的录取限额,按录取限额录取。上线人数不足国务院学位办规定的录取限额,按实际上线人数录取。工程硕士、农业推广硕士按照实际上线人数录取。
  五、各专业学位类别间、领域间均不能进行调剂录取。工程硕士的录取人员中无学士学位的比例不得超过10%;体育硕士、艺术硕士的录取人员专科学历的比例不得超过10%。
  六、各单位将确定的拟录取名单(见附件二)于2014年1月14日前报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研究生院网上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者上报教育部学位中心各单位要认真核实拟录取考生的资格审查表,资格审查表要保存到考生毕业离校为止。
  七、2014年3月22日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新生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各单位自行举行开学典礼。
  八、各单位要做好新生的上课准备工作和排课工作,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报送拟录取名单时同时向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报送各专业学位的上课方式(见附件三)。我院将组织有关人员检查新生开学工作。
  九、从2013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的新生开始,学校给每位学员建立苏州大学电子邮箱,作为在读期间的联系方式,学校、各单位发放通知等一律到研究生的个人电子邮箱。
  十、各单位要树立品牌意识,加强自律,保证复试与录取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严禁复试与录取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确保复试录取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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